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外地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驻白山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10-03 生效日期: 1996-10-03
发布部门: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外地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驻白山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白山政发54号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外地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驻白山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局室,中省直企业:现发布《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驻白山机构管理暂行规定》,请遵照执行。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驻白山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强对外地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驻白山机构的管理与服务工作,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外地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驻白山机构,系指外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和各级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市设立的办事机构(以下简称驻白山机构)。第三条市经济技术协作委员会是驻白山机构的管理部门;其内设驻白山机构管理科,负责设立驻白山机构的审批、管理、协调和服务等具体工作。第四条行政机关驻白山机构的设立,须经市经济技术协作委员会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企事业单位驻白山机构的设立,由市经济技术协作委员会审查并批准。设立经营性的驻白山机构,还须分别到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手续。第五条申办设立驻白山机构,须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设立驻白山机构的申请书;(二)申办设立驻白山机构单位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或经济技术协作部门的批准文件;(三)申办设立驻白山机构单位的营业执照和资产信用证明的复印件;(四)所申办设立的驻白山机构的名称、职责(经营)范围、隶属关系、级别建制、人员编制、内部机构设置等文件资料;(五)所申办设立的驻白山机构的负责人(法人)的任职文件和全部工作人员名册;(六)所申办设立的驻白山机构的注册资金证明和企业章程或协议等文件资料;(七)所申办设立的驻白山机构的办公(经营)地址和用房证明材料(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以及联系电话等。第六条经营性的驻白山机构须凭市经济技术协作委员会的批准手续经市会计师事务所审验注册资金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和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然后再办理银行(信用社)开户和刻制印鉴,到劳动部门办理《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凭《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到开户银行支取工资。第七条非经营性驻白山机构,不得擅自开展各种经营性活动。需开展经营性活动的,必须按程序履行批准手续。第八条凡经批准设立的驻白山机构,由市经济技术协作委员会予以办理登记手续后,发给管理登记证。第九条凡驻白山机构的工作人员,均须到驻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暂住或常住人口管理手续。拟居住一个月以上的,到其暂(寄)住地公安机关申领暂(寄)住证,并按规定缴纳暂住人口管理费。第十条驻白山机构变更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法人)等,须经市经济技术协作委员会办理变更登记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驻白山机构需撤销时,应当在三十日前书面报告市经济技术协作委员会,并到工商、税务、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一条凡经批准设立的驻白山机构,每年应按规定向市经济技术协作委员会缴纳和所代征的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经济技术协作委员会会同市物价局制定。所代征的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按规定上缴市财政;管理费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对驻白山机构的协调、管理和服务等活动。第十二条驻白山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自觉接受市审计等有关行政部门或单位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由市经济技术协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六年十月三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8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