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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26 生效日期: 2002-12-26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桂政办发[2002]202号
各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自治区计委、经贸委、财政厅、建设厅、审计厅、监察厅,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加强财政监督,保证资金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现行财政财务管理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是由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为加快实施“十五”计划和“富民兴桂新跨越”战略,推进我区工业化和城镇化建设,充分发挥中心城市集聚和辐射功能,培育新的经济和财源增长点,做大、做强、做稳财源基础,带动和促进全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持续快速稳定健康发展,专项安排用于部分中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自治区本级社会公益项目建设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中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按项目确定与否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专项用于南宁市、柳州市和北海市的项目开发,并委托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作为出资人参与运作的资金(以下简称一类资金);第二类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专项用于有关各市(地)基础设施建设和自治区本级社会公益项目建设的资金(以下简称二类资金);第三类是由自治区财政投入但自治区人民政府未确定具体建设项目,而由有关各市(地)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统筹安排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以下简称三类资金)。 
  对以上一、二、三类资金实行分类管理。 

    第四条   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自治区人民政府一类资金的出资代表人,应当严格履行职责,规范资金使用,监督项目公司按市场规则依法经营、规范运作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滚动增值,保证出资者权益;向项目公司或建设单位派驻财务总监,对大额合同、大额资金拨付实行由项目公司人、财务总监共同负责的双签制度。各有关市(地)财政局负责管理监督所在市(地)二类和三类资金的安排使用。自治区计委、建设厅负责对项目进行检查,确保项目按质完成并如期竣工交付使用。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对资金运作过程实施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自治区审计厅、监察厅负责进行审计监察。 

    关联法规    

    第五条   中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实行按项目预算、工程进度、用款计划和规定程序拨付。自治区财政厅对可直接拨付资金的项目,要严格按有关制度规定分期将资金从财政专户直接拨付到项目或建设单位;对不能直接拨付资金的项目,要统一按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分配方案将资金拨付到有关市(地)财政局开设的专户,再由该市(地)财政局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或建设单位。 

    第六条   中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申请、拨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一类资金的申请、拨付程序。项目或建设单位申请使用建设资金,应由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和项目概预算以及项目实际进度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用款计划,并提供相关资料。自治区财政厅在认真审核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报的项目或建设单位的有关资料后,根据本办法第 条规定和财政国库直接拨付制度的规定,按用款计划分期将资金从财政专户直接拨付到项目或建设单位。 
  (二)二类、三类资金的申请、拨付程序。自治区安排给市(地)的二类、三类资金,属于自治区确定了具体建设项目的,由自治区财政厅按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安排的资金额度分两年拨付到有关市(地)财政专户;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只确定补助资金额度而未确定具体建设项目的,由自治区财政厅一次性将资金拨付到有关市(地)财政专户。项目或建设单位申请使用建设资金,直接向所在市(地)财政局申请拨款,并提供相关资料。有关市(地)财政局在认真审核项目或建设单位提交的有关资料后,按本办法第 条的规定拨付资金,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自治区人民政府安排用于自治区本级公益性项目的建设资金,由项目或建设单位按项目施工进度直接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用款计划申请拨款,并提供相关资料。自治区财政厅在认真审核项目和建设单位的有关资料后,根据本办法第 条的规定拨付资金。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中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审核、拨付应严格、规范、及时。重点审核是否严格执行概算、预算,预算资金是否按规定程序申请,并按规定使用;配套资金是否按规定比例到位并及时投入使用。 

    第八条   用款单位要按规定提出中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使用申请,提交申请资金的材料应完整、真实、准确、及时。各级财政部门在审批和拨款到项目或建设单位时应审核下列资料: 
  (一)中心城市确定项目的总体规划及批复文件(第一次申请拨款时需提供); 
  (二)项目立项及审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概算(第一次申请拨款时需提供); 
  (三)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及经批准的预算; 
  (四)中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申请拨款的申请书(注明用款计划); 
  (五)工程进度及工程完成情况; 
  (六)本年度建设资金按规定比例累计应到位和实际到位数额及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结余情况; 
  (七)属于政府采购品目的,还应审核采购单位提交的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合同副本、验收结算书或质量验收报告、采购发货票、供应商银行帐号等资料。 

    第九条   中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按下列要求进行管理,如有违反,财政部门应要求有关单位或人员进行纠正;如属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或滞留、挤占、挪用和置换项目建设资金行为的,财政部门应当立即停止拨款和扣回已拨付的建设资金,并报监察机关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查处: 
  (一)中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凡使用该项资金的市(地),该市(地)财政局必须在自治区财政厅指定的商业银行开设相应专户,以适应封闭运行的需要,确保专户资金结算及时,确保专款专用; 
  (二)有关市(地)财政局必须按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或建设单位,同时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审查拨付到用款单位的资金是否按规定使用、配套资金是否按规定比例到位并及时投入使用,严禁滞留、挤占、挪用和置换项目建设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三)项目或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和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资金使用管理,保证资金的安全使用和保值增值; 
  (四)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必须按年度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项目的开发建设和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或建设单位必须按月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资金的到位、使用情况及指定项目建设进度情况,有关市(地)财政局必须按季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资金的到位及使用情况和指定项目建设进度情况。 

    第十条   中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中的一类资金实行滚动使用,项目开发过程中实现的资产增值继续投向该中心城市开发建设,资产(包括增值部分)所有权按投资比例分配。 

    第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对中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筹措和使用实施全过程监控,并视情况对该项资金使用的各环节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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