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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筑市场整顿办公室关于建设项目招投标有关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7-31 生效日期: 1996-07-31
发布部门: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筑市场整顿办公室关于建设项目招投标有关规定的通知
白山政办发71号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筑市场整顿办公室关于建设项目招投标有关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局室:市建筑市场整顿办公室《关于建设项目招投标的有关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建筑工程规定通知抄送:市委、人大、政协、纪委办公室。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一九九六年八月六日印发关于建设项目招投标的有关规定(市建筑市场整顿办公室1996年7月)为贯彻落实《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次效益,惩治腐败,加强建筑工程项目执法监察的力度,现就我市建筑工程招投标和发包工作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各级领导干部不得以任何方式二予建筑工程的招投标工作。二、发包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以部门的利益出发,干扰建筑市场的统一管理而影响建筑市场审批程序。严禁应招投标而不抬投标的工程开工,更不准将工程肢解,以大化小,逃避招标。严禁自行决定议标议标发包及明招暗定、先定后招的假招标。严禁压级压价和垫资投标。三、承包方不准在投标中采取不正当手段,出卖证照转包工程和使用不合格施工队伍。四、行政建设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管理机构要按法定程序组织招标,按规定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准随意批准议标和泄露标底;不准干预和影响招标和发包的公正性及强行购买自己指定的材料和设备。违反上述规定的,市监察机关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拖延不办或包庇违纪的要追究部门或单位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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