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财政部财法字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于1995年1月1日起开始正式施行,这是我国财政经济工作中的一件大事。最近,不少地方的财政部门相继编印了《预算法》的学习资料,组织了学习培训,掀起了学习宣传《预算法》的高潮,这种情况是很好的。但是,我们也发现一些学习资料中把尚未由国务院正式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代拟稿)》也收编在内,这是欠妥当的。因为国务院还没有审定,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时可能还会有变化;而且行政法规只有国务院才有权决定什么时候对外公布。
法规草案中一般都有一些意向性的政策,这些意向性的政策在法规未完成立法手续之前,要注意保密,否则会给国家政治经济生活带来影响。特别是财税法规涉及分配和各个方面的切身利益,比较敏感,有些正在讨论中的问题是不宜公开的。今后,各地不要将未正式发布的财税法规文件公开或收编发行。特殊情况下,需要公开或收编发行的,应报财政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