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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市区禁止利用摩托车从事营业性运输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27 生效日期: 2000-03-27
发布部门: 河南省
发布文号:
 
 
  为了维护城市客运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减少道路交通违章行为,保证道路畅通,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经市政府批准,现就市区禁止利用摩托车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市区107国道以西、航海路以北、西环路以东、北环路以南(以上均含本路)的区域内,禁止任何人利用摩托车从事营业性运输。 
  二、禁止摩托车在火车站、公交车站、各出租车上下客站,各客运站和各车辆停车场及其它道路公共广场以营运为目的停留待客拉客。 
  三、禁止两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进入火车站站前广场(广场内单位车辆凭证出入)。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违反上述规定者,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纠正和处罚。 
  特此通告 
 
 
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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