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组通[2000]66号
各区委、县委,市委各部委办,市级国家机关各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市属总公司、高等院校党委,各区(县)财政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1年1月起,调整离休干部特需经费及健康休养和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经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离休干部特需经费,由每人每年3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400元。
二、离休干部健康休养和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经费由每人每年5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600元。
三、特需经费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健康休养和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经费主要用于组织老干部政治学习、文体活动、就近就地健康休养和参观,由各单位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发给个人。当年余额结转到下年度继续使用。
四、所需经费由原渠道解决,已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在“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类相应款项的“社会保障费”目列支;未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在相应类款项的“社会保障费”目列支;企业单位在“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目列支。
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