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冀建法[2002]289号
各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房管局、园林绿化局,厅属有关单位:
按照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搞好2002年度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证件年检和备案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对全省建设系统行政执法部门2002年度行政执法证件年检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全省建设系统持有省政府统一制作的建设类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
二、年检时间、步骤
(一)年检时间为:8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年检步骤:
⒈市、县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到当地政府法制机构申领《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监督证件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并按规定填写,加盖公章后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⒉上一级主管部门在审核表“上一级主管部门意见”栏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或证件审核章后返回申报部门。
⒊申报部门持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审核表,以及本单位行政执法法律依据,到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办理相关年检手续。
三、新增行政执法证件的办理
因新增、变更行政执法类别,以及上次换发行政执法证件时尚未办理完毕须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属新增行政执法证件。申领新增行政执法证件,除按照规定填写申领表、参加有关培训考试外,申领者均须按照冀建法(1999)136号文的要求,参加省建设厅或其委托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专业法律知识实务培训考试,取得《河北省建设法律培训合格证》后,按照年检的程序一并办理行政执法证件。
全省建设系统有申领新增行政执法证件任务的执法部门及省建设厅所属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请于8月25日前,将所需的新增执法证件数量报省建设厅政策法规处。除政府对行政执法管辖另有规定外,县级建设系统行政执法部门所需新增证件的数量由设区市建设局统一汇总上报。
四、有关要求
(一)行政执法证件年检及新增行政执法证件的办理,是规范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手段。全省建设系统各执法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指定专人负责,确保按时完成。
(二)结合年检和新增行政执法证件的办理,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各种临时、借用人员申请年检及新增行政执法证件的,应当签署不同意年检或不同意发证的意见;对因执法过错而受到责任追究的,其主管部门在上报“审核表”时要予以注明;对新调入或转岗人员,未参加规定培训考核或考核不及格的,允许补考一次,经补考仍不合格的,应当签署不同意发证的意见;对调离执法岗位、离退休人员以及不具备执法资格的,其所持证件由颁发机关收回注销。
二00二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