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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对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08 生效日期: 2002-05-08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哈政发法字[2002]8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对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现将《哈尔滨市对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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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oo二年五月八日
哈尔滨市对经济发展做出
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科学技术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提高经济效益,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科技人员对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奖”(以下简称“经济突出贡献奖”)。经济突出贡献奖每年评选一次。
? 第三条 凡为本市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均按本办法予以一次性奖励。
? 第四条 经济突出贡献奖评选坚持尊重知识、鼓励创新、注重经济效益的原则。
? 第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 第六条 申报经济突出贡献奖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或者为企业攻克重大技术难关等的单个项目,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并在本市正式投产应用满三年,年均新增纳税额达到1000万元(含1000万)以上。
? 第七条 经济突出贡献奖由受益单位按下列规定申报:
  (一)中直、省属、市属单位直接向市科技主管部门申报。
  (二)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区内单位向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申报,经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后报市科技主管部门。
  (三)其他单位向所在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申报,初审合格并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科技主管部门。
? 第八条 对申报的项目由经济评审组和技术评审组进行评审,提出综合评审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济评审组和技术评审组由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及专家组成。
? 第九条 对获得经济突出贡献奖的科技人员,按年均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6%奖励;对技术难度大或者经济效益突出的项目,可以适当增加奖金比例,但不得高于10%。
? 奖金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按财政分成比例支付。
? 奖励证书由市人民政府颁发。
? 第十条 对获奖的项目,由个人承担的,奖金发给本人;由多人承担的,主要承担人所得奖金数额不得低于奖金总额的50%,其余部分,由主要承担人按参加人员贡献大小分配。?  
  第十一条 经济突出贡献奖的评审,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
? 对在评审工作中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现象,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 第十二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对农业科技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奖励,按照《哈尔滨市对农业科技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奖励暂行办法》执行。
?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3年2月25日发布的《哈尔滨市对工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科技人员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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