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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人民政府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6-20 生效日期: 2008-06-20
发布部门: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文政办发〔2008〕89号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人民政府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文山州人民政府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六月二十日
文山州人民政府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州人民政府与各县、各部门之间电子公文传输工作规范化,确保电子公文传输的安全有效,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电子公文传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公文是指通过州人民政府“公文交换系统”处理后形成的具有规范格式的公文的电子数据。电子公文传输是指电子公文的生成、发送、接收过程。
  第三条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对电子公文传输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办公室(秘书科)具体负责本单位的电子公文传输工作。
  第四条电子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法定效力。电子公文的处理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电子公文的传输
  第五条电子公文的传输应当在“文山州人民政府公文交换平台”上进行。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文山州人民政府电子政务系统”命名规范,统一各县、各部门的公文发送、接收专门用户名称。
  第六条传输电子公文应当使用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要求的设备和软件:
  (一)文山州人民政府公文交换平台;
  (二)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包括公文发送接收管理系统、软件,密码);
  (三)与互联网实行逻辑隔离的电脑一台、彩色打印机一台。
  第七条公文完成审核、签批手续后,应由负责录入、传输工作的部门将其通过“文山州人民政府电子公文交换系统”处理生成电子公文后,发送至接收单位。
  第八条电子公文发送后,发送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对所发公文的接收情况进行查询;对接收单位退回的电子公文应及时签收,发现问题及时与接收单位联系解决。
  第九条接收电子公文,应当对公文的发送单位、公文的完整性和体例格式等审核无误后方可接收。在正常工作日时间,各收文单位应在24小时内签收,紧急公文应及时签收办理。对不能正常接收的电子公文,接收单位应及时与发送单位联系解决。
第三章电子印章的制发与管理
  第十条各县、各部门的电子印章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制作、颁发,不得擅自制作使用。对电子印章的管理等同实物印章。
  第十一条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电子印章。
  第十二条电子印章由指定人员在专用计算机上使用。
第四章安全保密
  第十三条凡涉密公文均不得以电子公文的形式传输。
  第十四条电子公文传输各环节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操作程序或提供电子印章等相关设备和软件。
  第十五条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所用的密码应由使用单位定期更换。
  第十六条电子公文传输的计算机及其相关设备应指定专人管理和维护。即凡通过州人民政府电子公文交换平台传输公文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指定专门的计算机和专门的工作人员。如果更换操作人员或用于电子公文传输的计算机,必须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秘科备案,并报州人民政府电子政务管理中心作技术处理后方可进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电子公文应当存放于指定的服务器,指定专人严格管理,未经同意,不得修改、删除和打印。
  第十八条电子公文的归档按照国家档案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在本县、本系统内开展电子公文传输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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