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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基本支出部门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15 生效日期: 2007-12-15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鸡西市人民政府基本支出部门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2007-12-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部门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使用预算内、外及其他各种财政性资金开支的行政事业单位,行政经费和事业经费支出的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支出预算是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支出,对个人、家庭补助支出,按定额管理的公用支出和离退休公用支出。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其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作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基本支出预算与项目支出预算,以及经营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等,共同构成部门预算。
第二章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原则与制定定额标准的方法
  第五条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原则:
  (一)优先保障的原则。财力安排首先应保障单位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以保证行政事业单位的日常工作正常运转。
  (二)综合预算的原则。在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时,预算内外资金要统筹考虑、合理安排。
  (三)定员定额管理为主的原则。基本支出预算的核定原则上采用定员定额的管理方法,不宜采用定额标准核定的特殊项目可采用单项核定的方法。
  第六条定员和定额是测算和编制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定员是指政府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根据行政事业单位的性质、职能、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所下达的人员配置标准。
  定额是指财政部门根据行政事业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和日常工作任务的合理需要,结合财力的可能,对各项基本支出所规定的指标额度。
  第七条制定定额标准的要求:
  (一)制定定额标准要以公平为前提,兼顾单位的实际支出水平。
  (二)制定定额标准要量力而行,以财力可能为基础,切合实际,具有可行性。
  (三)制定定额标准要规范化,制定方法要具有科学性。
  第八条制定定额标准的方法:
  (一)依据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财力状况,社会物价水平及单位的工作量、人员、资产等数据资料制定定额标准。
  (二)根据基本支出的特点,对政府预算支出“目”级科目进行合理调整、归并,形成若干基本支出定额项目。
  (三)基本支出项目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人员经费分为人员支出和对个人、家庭补助支出。
人员支出包括:工资性支出(基本工资、津贴)、社会保障缴费(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其他人员支出等。
对个人、家庭补助支出包括:离退休费、抚恤和生活补助、住房补助支出、助学金和其他人员经费等。
  日常公用经费定额项目包括:公务费(含公杂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车燃费、取暖费(非集中供热单位)、福利费、工会经费、离退休人员公用支出(特需费、离休人员公用支出、退休人员公用支出)、《政府预算收支科目》规定的其他定额公用支出等。
  (四)为规范定额管理工作,根据各部门所承担的职能,将部门分为若干类型。在核准同类部门工作量、占用的资源和相关历史数据资料的基础上,以人或实物为测算对象,确定各类部门各定额项目的单项基准支出。
  (五)在单项基准支出的基础上,确定同类部门的分档定额标准,然后确定各部门所应执行的各个单项定额标准。
  第九条定额标准的调整:
  定额标准的执行期限与预算年度一致;定额标准的调整在预算年度开始前进行;定额标准一经下达,在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作调整,影响预算执行的有关因素,在确定下一年度定额标准时,由财政部门统一考虑。
第三章基本支出预算的申报核定与执行监督
  第十条各部门根据财政部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编制本部门申报基本支出预算的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按照规定格式报送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对部门报送的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按照定额标准和单项核定的有关依据,按程序审定并下达基本支出预算。
  第十二条部门在基本支出预算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控制各项支出,并对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活动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负责对部门基本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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