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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离休人员医疗统筹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3-08 生效日期: 2004-03-08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牡丹江市离休人员医疗统筹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牡政发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牡丹江市离休人员医疗统筹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3届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三月八日
牡丹江市离休人员医疗统筹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离休人员医疗统筹管理,提高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实现因病施治,合理用药,保障离休人员享受优质的医疗服务,根据《黑龙江省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离休人员医疗统筹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离休人员享受国家基本医疗保障政策,各定点医疗机构对离休人员用药、诊疗和医疗服务,要按照国家和省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执行,超范围支出的医疗统筹资金不予支付。
第三条离休人员医疗统筹资金由每人每年4000元调整为6000元,缴费资金渠道按原规定执行。
第四条离休人员医疗费支出超过2500元以上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35%,医疗统筹资金承担65%。在此基础上实行总量控制政策,即以上年度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离休人员医疗费用总额为基数,核定各定点医疗机构当年费用总量控制指标,超过总量控制指标10%(含10%)以内部分,定点医疗机构承担60%,医疗统筹资金承担40%;超过总量控制指标10%以上部分,定点医疗机构承担80%,医疗统筹资金承担20%。
第五条离休人员在市内定点就医年发生医疗费用在2500元以内(含2500元),实行持证记账看病;超过2500元以上,一律实行持证现金看病,每季报销一次。
第六条离休人员年医疗费支出超过2500元低于6000元的,按其实际支出与6000元差额部分的50%年终一次性奖励给本人;医疗费支出不足2500元的,按2500元与6000元差额部分的50%奖励给本人。
第七条离休人员由于病情需要,经批准转往市内医院发生的诊治费用,由接诊医院承担20%,其余部分按本补充规定第四条执行。
第八条经批准实行异地管理的离休人员医疗支出,由市医疗保险局统一管理,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市医疗保险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审核,每半年报销一次。
第九条离休人员医疗统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保证按季拨付,按季报销。
第十条本补充规定如与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补充规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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