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2000]外经贸管招函字第2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
我部于2000年8月4日发布了《关于印发(关于对韩国大蒜出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0」外经贸管发第425号入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关于对韩国大蒜出口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由于发证程序原因,件国对韩国大蒜出口证书》暂由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和驻青岛特派员办事处签发。企业按有关规定到发证机关申领出口证书。
驻南京、上海、郑州特派员办事处的发证时间将另行通知。
二、《关于对韩国大蒜出口管理暂行规定》付件2的《中国对韩国大蒜出口证书附本,经与韩国方面协商,现决定将证书第9项中“将从韩国再出口……是或否”删除。修改后的出口证书样本见附件。我部([2000]外经贸管发第425号文附件2)同时作废。
特此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000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中国对韩国大蒜出口证书》(样本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