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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委《南京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03 生效日期: 2007-12-03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委《南京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7)15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经委拟定的《南京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
南京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培育我市龙头物流企业发展,规范重点物流企业的认定与管理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的意见》(宁政发〔2002〕276号)和省经贸委《江苏省重点物流基地和重点物流企业认定办法》(苏经贸交通〔2006〕27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重点物流企业的认定工作。
  第三条认定标准
  1、企业性质:物流企业是指能够提供货物运输、代理、仓储、装卸、加工、整理、配送、技术服务等业务,并具有与自身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
  按照企业主营业务类型,可分为运输型物流企业、仓储型物流企业、综合型物流企业和服务技术型物流企业来认定。
  2、企业规模及经营状况:运输型、仓储型和综合型物流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或总资产1500万元以上,连续两年以上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服务技术型物流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或总资产200万元以上,连续两年以上主营业务收入在200万元以上。
  3、企业效益:企业连续两年以上实现盈利,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4、企业信用:依法经营,财务核算健全准确,具有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照章纳税,无违法记录。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
  5、经营机制:企业具有先进的企业管理理念,科学的企业发展战略及实施方案。拥有高素质的企业管理和物流专业技术人才。有健全的经营、财务、统计、安全、技术等机构和相应的管理制度。
  6、技术条件:企业具备较为完善的操作流程、作业规范、质量保证和客户服务体系。采用较为先进的物流管理信息系统,做到物流作业的有效管理与控制。企业主要生产设施、设备、服务人员的资质和服务过程应当符合相关物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规定,积极采用物流国际先进标准。br>  7、服务品质和功能:企业已通过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具有较强的物流运作网络,能为工商企业提供优化物流管理解决方案,能自己或组织社会力量提供陆、海、空运输和仓储、配送、信息等物流服务。企业直接服务的主要客户具有相当知名度及相应物流业务量,与主要客户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规范、合理。
  8、人员结构:服务人员的资质和服务过程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50%以上中高层管理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行业组织中级以上职称认证。
  第四条认定程序
  1、申请与上报。企业按其隶属关系,向所在地的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发改局提出申请,市属企业也可直接向市经委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
  (1)《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和近期发展规划;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计的近两年会计年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5)企业信用状况证明;
  (6)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明;
  (7)其他相关资质及材料。
  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发改局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筛选,统一汇总后上报市经委。
  2、认定。由市经委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认定标准,对各上报的物流企业材料进行评审,确定入选物流企业名单。市经委会同相关部门以及相关协会对入选物流企业名单进行最终审核认定,向社会公布并授牌。
  第五条扶持与管理
  1、经认定的重点物流企业有效期为两年。
  2、经认定的市重点物流企业,将优先推荐申报省重点物流企业,并享受国家及省市有关物流业发展优惠政策。
  3、市经委每年选择一批经认定的市重点物流企业,安排专项经费,对其项目建设、技改投入等予以一定补助。
  4、市重点物流企业的认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物流统计报表制度,由区县、开发区对重点物流企业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上报市经委核定,公告取消其重点企业资格。
  第六条附则
  1、本办法由市经委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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