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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开展职业资格培训与鉴定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30 生效日期: 2003-05-30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
发布文号: 劳社厅函[2003]2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进一步落实就业准入制度,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技能水平和职业素质,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整体推进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经研究,我部决定在抓好美容、美发、保健按摩、中式烹调和汽车修理等5个职业专项治理工作的基础上,从今年7月起,再选择部分服务类和加工类职业继续开展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专项治理和推进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项治理的职业 
  这次专项治理的职业为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眼镜验光员、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钟表维修工、车工、铣工、加工中心操作工、焊工等10个服务类和加工类职业。 
  二、工作内容和要求 
  (一)各地要结合我部《关于在美容等职业中开展职业资格培训与鉴定工作专项治理的通知》(劳社厅函[2002]184号)有关要求,积极开展中式面点师等10个职业的专项治理。同时,要将这项工作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规范和管理民办职业培训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二)各地要组织制定重点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和培训计划,规范职业培训机构设置审批和培训内容,结合审批和年检,搞好专项治理。对暂不具备条件或年检不达标的,停止审批或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培训资格。 
  (三)对涉及专项治理职业的鉴定所(站)资格条件进行复核。对不达标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要取消其鉴定资格。原则上不再批准设立新的鉴定所(站)。 
  (四)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措施和办法,对专项治理职业的培训和鉴定等环节进行质量控制。要逐步建立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质量督察制度和完善鉴定现场质量督导制度,规范培训和鉴定行为,确保培训和鉴定质量的提高。 
  (五)充分发挥劳动保障各职能部门的整体优势,加大对专项治理职业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和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情况检查的力度。对职业介绍机构介绍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就业的行为,要责令其改正;对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已经就业的人员,要责令其到有关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六)要完善培训和鉴定的有关基础工作。我部在编写出版中式面点师等10个职业的资格培训教程的基础上,更新和开发相应的国家题库,制定颁发鉴定所(站)设置资格标准。 
  三、具体工作安排 
  这次专项治理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003年7月至2003年9月) 
  各地制定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开展动员、宣传并进行具体部署。 
  第二阶段:实施阶段(2003年10月至2004年4月) 
  各地按照上述工作内容,组织实施完成各项工作。我部将选择部分地区进行抽查。 
  第三阶段:总结阶段(2004年5月至2004年6月) 
  各地汇总专项治理情况,并以书面形式报送我部。我部将召开经验交流会进行总结和推广。 
 
 
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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