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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6-23 生效日期: 2008-06-23
发布部门: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8〕81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5月1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保证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派出机构,下同)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执法的组织,下同)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的评议、评价、奖惩活动。
第三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以下简称评议考核)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在行政执法部门内部公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评议考核。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具体工作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承担。没有设立法制工作机构的,由负责法制工作任务的其他机构承担。
实行自治区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上级部门负责评议考核,并听取同级人民政府的意见,评议考核结果抄送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实行双重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进行评议考核,并听取该部门上级机构的意见,评议考核结果抄送上级部门。
第五条评议考核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于第二年年底开始进行考核。
第六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行组织考评、自查自评、互查互评等方法相结合,做到内部考评与外部评议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执法内部评议考评采取听取执法工作汇报、案卷评查、对执法情况进行明查暗访、查阅有关文件等方式进行。外部评议考核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执法测评卡、设立公众意见箱、聘请执法监督员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
(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三)行政执法适用的依据是否正确;
(四)认定事实是否准确,证据是否充分;
(五)证据、材料收集和采用是否合法、规范;
(六)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自由裁量权运用是否适当;
(七)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维持率;
(八)行政复议决定和行政诉讼判决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九)行政执法文书使用是否齐全、填制规范,归档立卷是否规范并妥善保管;
(十)重大行政处罚是否备案;
(十一)行政执法监督措施是否得到有效落实;
(十二)是否发生严重损害公民人身权利或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权利的案件;
(十三)在立案、受理、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法定权利、听证、回避、时限、送达等行政执法程序方面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第九条评议考核总分为100分。内部评议考核分值占70%,外部评议考核分值占30%。
根据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得分情况,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确定等次。
第十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与依法行政考核、目标管理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等相结合,避免对行政执法工作重复评议考核。
第十一条对行政执法成绩突出,在评议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的行政执法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表扬;对在评议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的行政执法部门,责成其认真分析原因,明确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对有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据《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工作,由其所在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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