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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23 生效日期: 2002-08-23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委《南通市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2〕152号2002年8月23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经贸委《南通市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步伐,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市)、区经贸部门审批权限内的技术改造项目(含外商投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审批管理转变为备案管理:
  (一)项目资金来源为财政预算内资金以外的企业自有资金或者自筹资金(含商业银行贷款);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不需要国家、省综合平衡条件(指国债、国外政府贷款、贴息等财政性资金支持,下同)。
  前款规定项目的环保、消防等行政审批程序,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简化手续,缩短时限。
  第三条 需要国家、省综合平衡条件的项目、上市融资项目及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项目,仍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条 市经贸部门负责对下列技术改造项目进行备案管理:
  (一)投资总额3000万元以下的市级国内投资项目;
  (二)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市级外商投资项目;
  (三)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不含1000万元)3000万元以下的县级国内投资项目;
  (四)投资总额1000万美元以上(不含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以下的县级外商投资项目。
  县(市)、区经贸部门负责对下列技术改造项目进行备案管理:
  (一)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下的县级国内投资项目;
  (二)投资总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县级外商投资项目。
  第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前向经贸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登记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其他必要的说明材料。
  对国家总量控制的项目,应当同时提交有效的核准证明。
  第六条 对市经贸部门负责备案的项目,由所在县(市)、区经贸部门初审后报送市经贸部门。
  第七条 经贸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审查办结。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出具《技术改造项目备案通知书》;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不予备案,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第八条 《技术改造项目备案通知书》在备案之日起2年内有效。
  备案项目在有效期内需要进行重大调整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并向备案管理部门交回原《技术改造项目备案通知书》。
  前款重大调整是指:
  (一)项目产品方案发生重大变化;
  (二)项目建设内容发生重大调整;
  (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调整幅度超过原备案投资预算10%以上。
  第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凭《技术改造项目备案通知书》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可申请重点技改项目贴息(补助)。未经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县(市)、区经贸部门应当按月对备案项目汇总,并于次月5日前报送市经贸部门。
  县(市)、区经贸部门备案的项目,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者市结构调整总体规划的,市经贸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 市经贸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国家、省有关产业政策,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并做好备案项目的统计、汇总、分析及投资信息的发布等工作。
  第十二条 备案项目实施过程中,经贸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对在项目备案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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