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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鞍山市关于公众聚集场所专项治理工作有关内容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07 生效日期: 2002-06-07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为了深化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有效预防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按照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部署和省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会议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 
  一、治理时间 
  6月上旬至9月上旬。 
  二、治理范围 
  公共娱乐场所、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众聚集场所;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三、治理重点 
  1、公众聚集场所至今未依法申报补办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审批手续或虽经申报但审核、验收、检查仍不合格,违法施工、使用、开业,目前仍在营业的; 
  2、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火灾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到期后至今尚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目前仍在营业的; 
  3、在现行消防技术规范施行之前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因不符合现行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而被责令限期整改,到期后至今尚未整改或责成单位制定整改要求而未制定,目前仍在使用的; 
  4、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灭火系统等不符合现行技术规范要求的; 
  四、治理措施 
  (一)对己责令补办相应审批手续跑到期后至今尚未申报补办或虽经申报但审核电、验收、检查仍不合格的必须依法责令其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罚款,同时要继续责令其申报补办相应的审批手续。 
  (二)对火灾隐患仍未按要求整改的必须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同时并处罚款。 
  (三)对不符合现行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而被责令限期整改,到期后至今尚未整改的,必须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需要改动建筑结构或增加用地,必须结合改建、扩建才能整改的,相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整改计划,在整改工作未完成前,必须切实采取保障其消防安全的措施。对建筑耐火等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又得不到整改,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必须依法采取果断措施,该停的停,该改变使用性质的改变使用性质。 
  (四)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灭火系统等不符合现行技术规范要求的公众聚集场所,应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正的,必须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同时并处罚款。 
  (五)对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卫生部门批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一经发现,必须依法予以取缔;对已经登记注册但因审批手续不全或者达不到消防规范要求的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责令限期补办相关审批手续或者整改逾期不补办审批手续或者虽经整改仍达不到规范要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此公告。 
 
 
鞍山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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