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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京沈高速公路(北京段)设置车辆通行费收费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23 生效日期: 1999-12-23
发布部门: 北京市政府
发布文号: 京政发[1999]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准在利用贷款建设的京沈高速公路(北京段)设置京沈高速公路(北京段)通行费收费站,对过往京沈高速公路(北京段)的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车辆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置京沈高速公路白鹿车辆通行费收费站(主收费站)和6处匝道收费站,即京沈高速公路台湖车辆通行费收费站、京沈高速公路张家湾车辆通行费收费站、京沈高速公路土桥车辆通行费收费站、京沈高速公路洱县车辆通行费收费站、京沈高速公路郎府车辆通行费收费站、京沈高速公路西集车辆通行费收费站。同时,在本市与河北省交界处设置京沈高速公路市界车辆通行费收费站(与河北省共用)。京沈高速公路(北京段)车辆通行费收费站,由市交通局统一设置、统一管理、统一标志、统一名称和编号。 
  二、通行费征收标准、 
  (一)对在京沈高速公路(北京段)上行驶的车辆,实行封闭式计程收费。每辆每次通行起价标准为:小型车、中型车为5元,大型车、重型车为10元。每辆每次通行全程标准为:小型车20元、中型车40元、大型车60元、重型车80元。各种车型划分标准和各种车型区段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一和附件二。 
  (二)车辆驶入京沈高速公路(北京段)后,需在入口处取通行卡,驶出时交回通行卡并按行驶里程和车型交费。没有通行卡的车辆,按最远端驶入站至出口站的里程双倍计收通行费。 
  三、收费范围:凡在京沈高速公路(北京段)行驶的车辆,除军用车辆和设有固定装置并在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医院救护车、公安部门的警备车、交通公路部门的执法监督车辆以外,一律按本通知的收费标准征收通行费。 
  四、京沈高速公路(北京段)车辆通行费收费站,要认真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京政发[1995]21号)规定,做好车辆通行费收费工作。要公布设站的批准文件、工作范围、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期限和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五、上述收费站的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自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执行。 
  附件: 
  一、车型划分标准 
  二、各种车型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附件一: 
 
 
车型划分标准 
 
  小型车:核定7座以下(含7座)客车 
  载重1吨以下(含1吨)货车、摩托车 
  中型车:核定8座一19座(含19座)客车 
  载重1吨一7吨(含7吨)货车 
  大型车:核定20座一40座(含40座)客车 
  载重7吨一15吨(含15吨)货车 
  重型车:核定40座以上客车 
  载重15吨以上货车 
  集装箱运输车 
  注:特种车、改装车比照同类底盘客、货车收费标准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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