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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拱墅区农民健康体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31 生效日期: 2006-12-31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关于印发拱墅区农民健康体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拱政办发〔2006〕10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拱墅区农民健康体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拱墅区农民健康体检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农民健康体检项目的管理,确保农民健康体检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50号)和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民健康体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96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区政府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免费提供二年一次的健康体检。
第三条各镇(街道)、各相关单位要加强领导,强化项目管理职责,切实做好农民健康体检的组织、宣传、发动工作,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区卫生局负责体检方案的制订,指导各镇(街道)开展农民健康体检工作。各体检定点卫生机构负责具体体检工作。
第四条区政府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20元的标准,设立农民健康体检专项资金。按区、镇(街道)两级各承担50%的比例,每年年初列入区和镇(街道)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省、市有关补助纳入区体检专项资金管理,但不冲抵区级专项资金。本项目具体由区农医中心负责实施。
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五条为方便农民就近接受体检,农民健康体检工作由合作医疗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体检单位”)具体承担,并为受检农民建立电子健康档案,逐步实行健康档案动态和信息化管理,实现农民健康体检工作与城乡社区卫生服务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机结合。
第六条农民健康体检内容为:物理体检(内、外)、三大常规(血、尿、粪)、b超(肝、胆)、心电图、胸部透视等5项。其中胸部透视为40周岁以上人员。
对参加体检的育龄妇女在体检时同时加做妇女病普查项目,其经费按照普查人数由所在镇(街道)解决。
对农村7岁以下儿童的体检,按照儿童系统管理的要求给予生长发育监测,每年一次。
对农村中小学校在校学生的体检按照学生预防性健康检查的要求执行,体检均为每年一次。
第七条农民健康体检采用“健康券”方式运作。7岁以下儿童或中小学生的监测或体检由相关单位统一组织,不发“健康券”。
“健康券”用于成年农民健康体检,面值20元,为二年一次。农民在约定期限内凭“健康券”到本镇(街道)体检单位接受体检,一人一券,不能调剂使用,不能跨镇(街道)流通,不能冲抵现金。
第八条“健康券”的印制。“健康券”由区卫生局提供统一样张,统一制作,一式三联,一联作为存根留存备查,一联用于资金结算,一联粘贴于体检档案以备核查。
第九条“健康券”的发放。“健康券”由区农医中心统一印制,发放对象由区农医中心组织核定。各镇(街道)组织村(社区)落实发放工作,一般在收缴合作医疗个人缴费时一起下发,并组织农民在规定期限内凭券到指定的体检单位接受体检。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第十条“健康券”的结算。各体检单位依据收取的“健康券”数量和面值由区农医中心审核后向区卫生局统一结算。
第十一条各镇(街道)要确保落实农民健康体检的人力、财力和物力等各项保障措施,积极做好宣传和引导工作,提高农民的体检率,让农民切实得到实惠。区农医中心要加强业务指导,确保体检单位为农民提供优质的健康体检服务。
第十二条各体检单位应结合实际,加强与镇(街道)和村(社区)的联系沟通,制定可行的体检方案,并且进行必要的基础设施改善,添置必需的基本设备,组建相对固定的体检队伍。各体检场所要设立明显的标记,设计合理的体检布局和流程,安排人员为前来体检的农民提供咨询等服务。各体检单位要通过培训、继续教育等方式提高业务人员的素质和水平,保证体检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三条各体检单位为农民进行体检后,应及时建立健康档案,体检后一个月内应向受检农民书面反馈检查情况,并提供健康咨询服务。相关档案应及时输入电脑,按报表要求做好疾病诊断和分类统计工作。农民体检档案格式使用区卫生局统一印制的社区卫生服务健康档案,7岁以下儿童和中小学校在校学生的体检档案仍使用原先统一的档案格式。
第十四条要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利用现有硬件和网络构架,积极推行农民健康体检工作信息化管理。要充分利用媒体和各种宣传途径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农民的健康知识知晓率。
第三章督查考核
第十五条区财政局要切实做好农民健康体检专项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管理,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区卫生局要严格农民健康体检项目管理,加大监管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纠正;农民健康体检专项资金必须按要求合理使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建立农民健康体检工作报表制度(见附件)。各体检单位应按季度报送工作报表,每一季度结束后7天内将上一季度报表上报各镇(街道)农医办。季度结束后10天内,由各镇(街道)农医办统一上报区农医中心。区卫生局自10月份起组织年度体检工作验收、总结费用结算。
第十七条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年度农民健康体检工作验收和总结,负责对体检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绩效评价;区财政局负责对绩效评价的指导并对评价结果进行评审。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区财政拨付农民健康体检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镇、街道应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实施方案,并报区卫生局、财政局备案。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区卫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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