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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湖区农民健康体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7-19 生效日期: 2006-07-19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关于印发西湖区农民健康体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政办〔2006〕8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之江度假区管委会各单位:
《西湖区农民健康体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七月十九日

西湖区农民健康体检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农民健康体检项目的管理,确保农民健康体检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5〕50号)、《浙江省农民健康体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浙卫发〔2005〕29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政府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免费提供每两年一次的健康体检。
第三条各乡镇人民政府、文新街道办事处要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农民健康体检的宣传发动、组织实施等工作。区卫生局负责体检方案的制订,指导各乡镇、街道开展农民健康体检工作。各有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具体体检工作。
第四条区政府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设立全区性农民健康体检专项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安排,专款专用。省、市有关补助纳入区体检专项资金管理,但不冲抵区级专项资金。各乡镇街道负责做好宣传发动、组织实施等工作的资金配套。
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五条为方便农民就近接受体检,农民健康体检工作由居住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体检单位”)具体承担,并逐步为受检农民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实现农民健康体检、农村社区卫生服务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机结合。
第六条成年农民健康体检每两年一次,内容为物理体检(内、外科)、三大常规(血、尿、粪)、b超(肝、胆)、心电图、胸部透视等5项,30岁以上人员加做血糖或尿糖。
对7岁以下儿童的体检每年一次。按照儿童系统管理的要求对生长发育进行监测。
对中小学校在校学生的体检,按照学生预防性健康检查的要求执行,体检为每年一次,由卫生和教育部门共同制定体检实施细则。
儿童体检及学生体检经费的结算由区卫生局具体负责。
第七条成年农民健康体检采用“一般健康券”方式运作,7岁以下儿童或中小学生的监测或体检采用“特殊健康券”方式运作。
“一般健康券”由区卫生局统一制作,一式二联,一联作为存根留存备查,一联用于资金结算。
 农民在约定期限内凭“一般健康券”到本乡镇街道体检单位接受体检,一人一券,不能变更体检项目,不能调剂使用,不能跨乡镇街道流通,不能冲抵现金。
“一般健康券”结算值为20元,体检单位按照收取的“健康券”结算联向区卫生局结算。
体检单位根据本乡镇街道实际情况,向区卫生局备案后,可酌情增加相关项目,但不得擅自减少体检项目。
“特殊健康券”不下发到个人,各体检单位完成体检和生长发育监测后,向各乡镇街道报送结果,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妇保院考核后统一结算。
第八条“健康券”发放对象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核定,各乡镇街道组织村(社区)落实发放工作。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第九条各乡镇街道要确保落实农民健康体检的人力、财力和物力等各项保障措施,积极做好宣传和引导工作,提高农民的体检率,让农民切实得到实惠。
第十条各体检单位要完善必要的基础设施,添置必需的基本设备,组建相对固定的体检队伍,通过培训、继续教育等方式提高业务人员的素质和水平,保证体检工作常年、正常开展。
各区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通过人才培训、设备支援、下乡巡回服务等方式,协助体检单位为农民提供优质的健康体检服务,确保体检效果。
第十一条各体检单位应根据本地实际,加强与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的联系沟通,制定可行的体检方案。各体检点要设立明显的标记,设计合理的体检布局和流程,并安排人员为前来体检的农民提供咨询等服务。
第十二条为农民进行体检后,各体检单位应及时建立健康档案,体检后一个月内应以《西湖区农(居)民健康体检结果回执》的形式,向受检农民书面反馈检查情况,并提供健康咨询服务。相关档案应及时输入电脑,并做好疾病诊断和分析统计汇总工作。
成年农民体检档案和妇女病普查档案格式由区卫生局统一印制。7岁以下儿童和中小学校在校学生的体检档案仍使用原先统一的档案格式。
第十三条要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利用现有硬件和网络架构,积极推行农民健康体检工作信息化管理。要充分利用媒体和各种宣传途径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农民的健康知识知晓率。
第三章督查考核
第十四条区财政、卫生部门要做好专项资金的筹措、拨付工作。严格农民健康体检专项资金管理经费必须按要求合理使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加大监管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纠正,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建立农民健康体检工作报表制度,各乡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按季度报送工作报表(季度结束后10天内)。区卫生局自10月份起组织年度体检工作验收、总结和费用结算。
第十六条区卫生局负责对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绩效评价,区财政局负责对绩效评价的指导并对评价结果进行评审。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区财政拨付农民健康体检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各乡镇人民政府、文新街道办事处应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并报区卫生局、财政局备案。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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