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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缔街路早夜市场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08 生效日期: 1999-12-08
发布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长府发[1999]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文明城市建设,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改善城市交通和市民生活环境,市政府决定取缔街路早夜市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市区内开办街路早夜市场和在街路早夜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对市区内的街路早夜市场进行分批取缔。第一批取缔范围是:朝阳区的花园街早市场;南关区的园东路早市场、永春路早市场;宽城区的珠江路早市场;绿园区的青年路早市场;二道区的和顺早夜市场以及市区内街、路两侧、楼层市场周边地方设立的摊群点。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内,在上述取缔的街路早夜市场和摊群点从事经营活动的人员必须按时撤离,撤离后可以进入室内市场经营。市场主办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解散街路早夜市场,完成清理任务,做好善后工作。 
  四、街路早夜市场、摊群点取缔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占用街路从事经营活动。 
  五、拒不执行本通告的,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六、本通告由各区人民政府会同市城建、工商、公安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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