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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创建金融安全区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0-09 生效日期: 2002-10-09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黑政发[2002]62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经济和金融良性互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是解决我省银行机构不良资产比重大、企业信用等级不高等问题的迫切需要,也是塑造以诚实守信为核心的“信用龙江”形象,全面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载体。为稳步推进金融安全区的创建工作,在充分征求金融监管部门和各银行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在哈尔滨、大庆两市先行试点。为保证试点工作的稳步实施,特提出指导意见如下: 
  一、创建金融安全区的指导思想、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创建金融安全区试点市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为指针,以防范和化解区域性金融风险、构建良好社会信用环境、实现经济和金融良性互动与可持续发展为根本目的,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配套政策,切实提高银行资金的运行效率和企业的诚信水平,维护金融资产安全,增加信贷资金有效供应,打击破坏金融秩序和危害社会信用的行为,构建相互信任、共同发展的新型银企关系,建成金融风险低、服务水平高、银企关系协调、政府依法行政、社会信用良好的经济发达区,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信用体系。 
  (二)总体思路。哈尔滨、大庆两个试点市的创建工作由市政府统一组织,成立专门管理协调机构,具体组织和实施试点工作。试点工作主要是通过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和政策环境,促进银企规范运作,逐步创建银行资金运行安全、流动高效,企业融资成本低、环节少、效率高,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能力增强的共赢局面。在此基础上,总结和推广创建金融安全区的试点经验,在全省开展金融安全区的创建工作,最终实现我省金融的长久安全。 
  (三)工作目标。创建金融安全区的工作目标是:社会信用体系健全,社会信用状况明显改善,金融运行健康,经济和金融良性互动与可持续发展。试点市要按工作目标要求,力争用2至3年的时间,实现“三无双赢、双增一降”的目标。 
  “三无”,即无金融业重大违规违法经营、重大支付风险和重大金融案件,无金融“三乱”现象,无违反结算“三不准”和其他结算纪律的行为。“双赢”,即银企双赢:银行资产质量提高,新增不良贷款比例低于行业标准;企业贷款渠道顺畅,程序简化,成本降低。“双增”,即信贷资金投放大幅度增加,企业和个人存款大幅度增加。“一降”,即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比率总体上逐年降低。 
  二、金融安全区的运行机制 
  金融安全区的主体是企业、银行和中介机构。企业和中介机构实行资格准入和退出的动态运行机制,由试点市金融安全区管理协调委员会按照市场规律和金融法律法规进行组织实施。金融安全区按照“严进宽出、择优扶持、区别对待”的原则进行。进入金融安全区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在享受相应权利的同时,履行相应义务和承担相应责任。 
  (一)企业。辖区内经银行机构评定的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的企业,经申请备案,可直接进入金融安全区。信用等级在A级以下或未评级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按照从严掌握的原则,经企业申请,由其基本帐户所在银行和有关部门考核认定后进入金融安全区。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够对我省产业结构调整起牵动作用、资产质量状况相对良好、不拖欠银行利息的企业; 
  2.具有比较成熟的资产重组方案,重组后能够恢复或增强再融资能力的上市公司; 
  3.进入辅导期的拟上市公司; 
  4.成长性高的科技型企业; 
  5.有核心技术和适销对路的定型产品,市场竞争能力强,具有较大发展空间,有连续3年盈利记录的本评级企业; 
  6.有历史债务,但连续3年主动偿还新贷款本息,新增贷款无不良记录的企业。 
  企业进入金融安全区后,可享受符合人民银行利率政策的优惠贷款利率,发生的中介费用予以优惠。进入金融安全区的企业要强化互信、互助和长期合作意识,诚实守信,加强经营管理,努力开拓市场,通过自身挖潜提高偿债和盈利能力。进入金融安全区的企业如有拖欠利息、逾期还贷、擅自改变信贷资金用途、私自多开户头、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和其他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除按有关规定对其实施相应处罚外,并强制其退出。 
  (二)金融机构。辖区内各银行机构应全部进入金融安全区,并应按金融法律法规和货币信贷政策操作,履行职责。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应自觉做到: 
  1.能够有效运用货币政策,依据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向金融安全区内企业提供多品种的金融服务,满足企业合理的资金需求; 
  2.具有较高的服务水平,为金融安全区内企业提供及时、便捷、高效的信贷服务; 
  3.内部管理制度完善,运行机制灵活,具有较强的自我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 
  银行机构在金融安全区的运行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享受抵债资产过户及变现过程中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优惠政策。银行机构要建立安全有效的运行机制,完善内控制度和决算程序,进一步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对有市场、有效益、有潜力的企业,银行机构应制定切合实际的评级和审贷标准,增加授信额度、简化审批手续、加快资金到位,为企业抢抓发展机遇提供高质量的金融服务。 
  (三)中介服务机构。会计、律师、评估事务所和投资咨询公司等中介服务机构,执业者无不良记录,行业内声誉好,服务水准高,收费标准低的,经申请可加入金融安全区。具有金融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优先进入金融安全区。 
  辖区内的担保服务机构全部进入金融安全区,分担银行机构对金融安全区内具有高成长性但有一定风险的中小企业贷款可能出现的风险。担保公司的服务对象主要是成长性高、发展前景好,但目前不具备信用等级的中小企业。对这些企业担保公司要全力支持,提高担保额度。试点市市政府要逐年加大对担保公司的资金注入力度,提升担保公司资产质量,提高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 
  中介服务机构在金融安全区的运行中如有提供虚假信息、参与恶性关联交易等违反法律法规及金融安全区规定的行为,要强制其退出,进行公开曝光,并依法追究责任。 
  三、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的主要措施 
  创建金融安全区,直接关系到我省经济和金融的健康发展。要充分运用经济、行政、法律手段和舆论工具,确保金融安全区的创建工作健康发展,收到实效。 
  (一)逐步建立比较完善的信用体系。要抓住信用体系建设这个核心环节,开展信用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信用意识,形成守信获益、违信失利的氛围,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塑造“信用龙江”形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努力增强信用意识,带头维护信用秩序。要加大宣传力度,树立守信企业在市场上的良好形象。建立“黑名单”制度,对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要进行公开曝光。根据目前各银行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指标体系不同的实际情况,在充分考虑目前各银行机构信用等级评定体系的基础上,按照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在金融安全区内建立统一的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体系。成立以专家为主体,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等有关部门参与的专门机构,借鉴国内外权威机构资信评估方法,对入区企业及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资信评级,并以此作为其主要信用等级标准。依据有关政策规定,逐步培育本省企业资信评估公司,走市场化运作的道路。 
  (二)优化金融运行的政策环境。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给予银行机构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交纳地方性行政事业收费的优惠政策,支持银行机构处置不良资产。严格执行政策,坚决制止企业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要实行主办银行制度和贷款优惠利率制度。制定和实施优惠的抵押贷款、担保方面的中介收费标准,禁止各种乱摊派、乱集资、乱罚款等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注意解决好行政干预银企正常经营活动的问题,保证银行按照相关金融法规和市场经济原则自主经营,独立运作。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公正处理金融投诉事件,破除地方保护行为。同时,试点市要重视支持和帮助农村信用社盘活农户陈欠贷款和农村集体经济贷款,协助好农村信用社收贷收息工作,进一步发挥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作用,为实现农村的金融安全打好基础。 
  (三)改善金融运行的法制环境。要维护金融债权,切实解决当前金融债权纠纷案件执行难的问题。要积极协调和督促司法部门执行好银行机构维权胜诉案件,为银行机构解除后顾之忧,坚定其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的信心。坚决打击破坏金融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为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四)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为保证金融安全区创建工作的顺利开展,省政府成立黑龙江省创建金融安全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省政府有关领导任组长,省金融办、经贸委、计委、财政厅、科技厅、审计厅、国土资源厅、工商局、物价局、公安厅、法院、检察院和金融监管部门、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省级分行和省信用合作协会有关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协调指导,检查工作和总结经验。 
  试点市要参照省创建金融安全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形式,成立创建金融安全区管理协调委员会,负责创建金融安全区的组织、指导、审定、协调工作。主要是:审定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进入和退出金融安全区;推进金融安全区内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组织银企信息交流;考核金融安全区内银行、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的业绩;处理投诉事件和协调解决金融安全区在运行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省直有关部门和试点市要切实认识到创建金融安全区的重要意义,围绕创建目标,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形成合力,确保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的健康开展。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银企沟通会议,随时解决金融安全区运行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保证银企双方信息交流渠道的畅通,逐步在全省范围内搭建信息资源共享平台。 
  创建金融安全区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系统工程,要从有利于银行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有利于企业加快发展,有利于形成良好的信用环境出发,适时适度地调整完善有关政策。试点市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2002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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