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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1-14 生效日期: 2002-01-14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1年11月2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2002年1月14日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公布)
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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