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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兼职质量监督工程师(员)管理办法(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0-12 生效日期: 2001-10-12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交通局
发布文号:

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兼职质量监督工程师(员)管理办法(试行)
杭交发〔2001〕107号文件发布
(杭州市交通局 二oo一年十月十二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完善并强化政府监督,根据《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兼职质量监督工程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兼职质量监督工程师(员)业务上受杭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指导,对杭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委托管理的工程实行政府监督。
  第三条 兼职质量监督工程师(员),由杭州市交通局在本系统建设管理部门内委聘。
  第四条 兼职质量监督工程师(员)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交通事业,有志于参加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能自觉遵守质量监督人员工作守则,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原则性,作风正派,能秉公办事。
  (二)兼职质量监督工程师在建设管理岗位上,具有5年以上公路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经验的业务骨干;兼职质量监督员在建设管理岗位上,具有3年以上公路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经验的业务骨干。
  (三)兼职质量监督工程师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兼职质量监督员具有初级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经监督岗位培训、考核合格。
  第五条 兼职质量监督工程师(员)由单位推荐,本人填写《杭州市交通工程兼职质量监督工程师(员)申请表》,通过市质监站初审、考试、考核合格,报市交通局审批同意后,由市交通局颁发兼职质量监督工程师(员)资格证书。
  第六条 兼职质量监督工程师(员)的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颁发的有关质量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
  (二)对委托监督的工程,按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监督计划,办理质量监督手续,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向建设、监理、施工和设计单位提出保证工程质量的建议和办法,认真做好各项检查记录,及时向市质监站汇报监督工作情况。
  (三)负责委托监督工程施工期间的质量监督工作,监督检查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工程施工阶段应定期(每月每工程不少于一次)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及时填发交通建设工程监督抽查意见通知书,并抄送市质监站备案。
  (四)配合市质监站对辖区内的工程进行质量检查和质量事故处理,协助市质监站对重大质量问题的整改进行监督管理。
  (五)参与市局和市质监站组织工程质量大检查和兼职质量监督工程师(员)业务学习。
  (六)参与市质监站组织的工程交(竣)工质量鉴定(检验)工作。
  (七)办理市质监站委托的其他有关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兼职质量监督工程师(员)的工作范围
  (一)市交通局补助50万元以上的工程或总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工程由市质监站主管,兼职质量监督工程师(员)协管。
  (二)市交通局补助50万元以下且总投资3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的工程或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桥梁工程由市监督站委托兼职质量监督工程师(员)主管监督。
  第八条 兼职质量监督工程师(员)的工作经费在市交通局县乡公路年度计划中支列,由市质监站统一管理、使用。
  第九条 市质监站确定专人对兼职质量监督工程师(员)进行管理,并对其实行年度考核,每年年终由兼职质量监督工程师(员)填写《年度考核表》,经市质监站考核评比后,结果报市交通局备案。对考评优秀者,将给予适当奖励。对于考评不称职的,由市质监站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的意见,按原申报程序,由市交通局核准,收回证书。
  第十条 兼职质量监督工程师(员)每三年由市交通局进行一次验证复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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