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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核减我市客运出租汽车年缴费额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1-03 生效日期: 1998-11-03
发布部门: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出租汽车行业的费用负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向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治乱、减负”的一系列指示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就核减我市客运出租车年缴费额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下列5个收费项目: 
  1、交通信息费。 
  2、年检洗车费(长价费函[1996]27号文件)。 
  3、建站费(长价费函[1998]64号文件)。 
  4、过塑费(长价费函[1996]21号文件)。 
  5、年检复检费(长价费函[1997]02号文件)。 
  二、降低下列5个收费项目的标准: 
  1、客运附加费。由原规定的每月480元,降为每月360元。 
  2、车辆检审费(交通)。综合性能检测由原规定的每次200元,降为100元,每年检测一次。 
  3、保安费。由原规定的每月80元,降为每月60元。其中:公安刑侦队每月35元,市出租车管理办公室每月25元。 
  4、驾驶员年审费。由原规定的每年45元,降为每年25元。不得在年检年审过程中搭车强制性收取其他费用。 
  5、个体会费。由原每年120元(正、副班各60元),降为每年60元(正、副班各30元)。 
  三、规范1个收费项目及标准: 
  驾驶员安全学习班收费,由原每月每期38元/人,定为每季一期,每期18元/人(含4元资料费)。除此项收费之外,不得再另行收取资料费等其他费用。 
  四、取消过塑费、胸证费、年检标志费、安全基金等。 
  凡违反本通知规定,由部门自立或超标准向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收取的费用,均属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各客运出租车主可以拒缴并主动向物价、监察等部门举报,物价、监察等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 
  五、各收费执收部门要坚决按照市政府的规定和要求,切实做好对上述取消、降标、规范收费项目的落实,并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有关收费项目注销和变更手续,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收费的管理、使用和稽查,认真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本通知所保留的收费科目核减后的额度,如遇中央、省发文明令取消或再降额度的,则按中央、省所发文件执行。 
  七、本通知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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