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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3月30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2004年6月17日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宁波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七条第一款。
二、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