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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农办关于宁波市扶持农业龙头企业技术改造实施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02 生效日期: 2004-04-02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转发市农办关于宁波市扶持农业龙头企业技术改造实施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宁波市扶持农业龙头企业技术改造实施办法》已有一年。为了加强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完善扶持办法,市农办拟定了《宁波市扶持农业龙头企业技术改造实施办法补充意见》,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二日
宁波市扶持农业龙头企业技术改造实施办法补充意见
(市农办  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为认真落实2004年全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培植、壮大一批能积极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对农业主导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带动力较强的农业龙头企业,通过一年来扶持农业龙头企业技改工作实践,进一步完善扶持办法,突出扶持重点,特提出贯彻《宁波市扶持农业龙头企业技术改造实施办法》的补充意见。
  一、扶持对象、条件
  (一)扶持对象:按照扶大扶强的要求,市里突出重点扶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技术改造(包括以市级农业龙头企业为主体新组合(建)企业的农产品加工项目)。
  (二)扶持条件
  1.扶持的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目标明确,有企业发展总体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
  2.扶持的农业龙头企业要有规范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良好的企业信用;
  3.扶持的农业龙头企业要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基地,鼓励立足本地、带动周边的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对通过订单与农户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的农业龙头企业技改项目优先给予扶持。
  二、调整技改贴息补助比例
  从2004年起,市里重点扶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技改项目,市财政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设备占投入必须在50%以上)贴息补助4%,县(市)、区配套2%。
  三、技改项目的管理
  (一)建立技改项目管理责任制
  为加强对技改项目的管理,对同意列入市级技改扶持计划的项目,建立技改项目管理责任制,明确企业,县(市)、区和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技改主管部门三方管理职责,签订技改项目管理责任书。
  企业职责:
  1.如实填报技改项目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2.实行技改项目责任制,建立台帐制度,严格遵守财务管理法规和财务管理通则;
3.按规定填报技改项目跟踪管理季度电子报表。
  县(市)、区主管部门职责:
  1.组织企业技改项目申报和贴息申请,协调有关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2.落实县(市)、区财政配套承诺,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3.对技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
  市级主管部门职责:
  1.汇总县(市)、区申报的技改项目,协调有关部门确定技改扶持计划;
  2.会同市有关部门和市财政审核、下达技改贴息补助资金,检查和督促技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3.综合分析全市农业龙头企业技改动态情况,提供决策依据,加强对技改工作的指导和服务。
  (二)建立技改项目跟踪季报制
  充分利用电子信息网络,建立农业龙头企业技改项目跟踪管理电子季报制。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企业农产品收购、生产加工、出口创汇、经济效益、技改项目进展等情况。
  (三)完善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技改补助以项目为单位,一般在技改项目竣工后,申请贴息补助。对计划投资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项目,参照工业技改管理办法,当实际投入超过计划总投入40%,经企业申请,市、县审核,可申请提前下达,提前下达比例为总补助资金的80%,待项目竣工后结清余额。市农办、财政局加强对县(市)、区配套资金的督查,确保配套资金足额、及时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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