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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5-26 生效日期: 2005-05-26
发布部门: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温政发〔2005〕23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温州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暂行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推进我市生态市建设,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生态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生态市建设奖励、补助、能力建设、宣传教育和市生态办日常办公的专项资金。
  二、生态专项资金由市财政按年度预算安排1000万元。
  三、生态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工作奖励。
  1.通过生态县(市、区)验收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被命名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的,给予40万元的奖励;被命名为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被命名为省级生态乡镇的,给予15万元的奖励;被命名为市级生态乡镇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落实生态市建设工作年度(任期)目标责任情况的奖励。具体奖励额度由市生态办会同市财政局按年度考核结果提出初步方案,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3.被命名为国家级可持续发展试验区(示范区)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被命名为省级可持续发展试验区(示范区)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二)项目补助。
  1.生态县(市、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市级(含)以上生态乡镇(村)建设规划编制。
  2.重要生态功能区(含重要水系源头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等)保护。主要包括规划编制、保护、恢复和重建工程项目,生物多样性抢救性保护措施等。
  3.农业农村污染综合防治工程项目。主要包括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及综合利用工程、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集中式农居点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等)、农业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及综合利用工程、有机食品基地建设等项目。
  4.生态环境管理系统能力建设项目。主要包括生态环境保护基础性科学研究、重要生态立法和政策研究、生态保护实用新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
  5.市级环境保护重点严管区环境污染整治项目。
  (三)生态市建设宣传教育。主要包括绿色家庭创建、生态建设宣传广告、各类宣传教育活动等
  (四)市生态办能力建设和日常办公费用。
  四、生态专项资金的使用条件:
  (一)属工作奖励类的,必须具有相应级别相关部门〔国家环保总局、省生态办(省环保局)及其他省级相关部门、市人民政府、市生态办(市环保局)〕的正式命名(认可)文件。
  (二)属项目补助类的,申报项目应当符合生态市建设规划、生态县(市、区)建设规划,已纳入生态市建设相关专项计划管理,地方配套资金已落实。
  (三)属市生态办能力建设、宣传教育和日常办公费用的,应编制年度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
  五、项目补助类生态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一)符合项目补助类生态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使用条件的项目,由当地县(市、区)生态办、财政局初审后提出推荐上报意见,向市生态办、市财政局申报。
  (二)申请项目补助类生态专项资金,须填写《温州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同时附报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批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以及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等资料。申报项目应提出实施后或预期实施后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分析。
  (三)已经安排使用过生态专项资金的项目需继续申请的,应当提供上一期项目实施的绩效报告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四)申请项目补助类生态专项资金,应于每年3月或9月按规定程序上报。
  六、项目补助类生态专项资金审批程序:
  (一)由市生态办组织审查小组按照本办法第三、四、五条规定,结合当年生态市建设工作重点和实际情况,进行书面审查和必要的现场抽查,对符合要求的项目提出项目审查意见及资金安排建议。
  (二)市财政局、生态办依据审查小组的审查意见及资金安排建议,共同研究确定具体项目和经费数额,经媒体公示后,按照规定程序下达补助计划。
  七、生态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一)生态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现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办理。
  (二)生态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和无偿使用,严禁项目单位截留、挪用或转作他用。
(三)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在项目完成后进行绩效考评,项目实施和考评结果应及时报送市生态办和市财政局。
  (四)各级财政局、审计局、生态办应加强对生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应责令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停止拨款或收回专项资金,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取消该部门(单位)2年内使用生态专项资金的申请资格。
  八、各县(市、区)政府应根据本办法设立生态县(市、区)建设专项资金,用于日常办公经费、宣传教育和县及县以下项目补助奖励。
  九、本办法由市财政局、生态办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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