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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安监局关于绍兴市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5-08 生效日期: 2007-05-08
发布部门: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绍政办发〔2007〕65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安监局关于绍兴市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安监局关于《绍兴市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八日
绍兴市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市安监局
(2007年4月26日)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严肃惩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及安全防范措施上有失职、渎职行为或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行政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对违反本规定的责任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条 市、县(市、区)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实施监察。
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协助监察机关做好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或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分管各项业务工作的领导是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分管业务工作涉及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有关行业或者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有关制度的规定对其主管的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行政责任。
  第五条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下列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大火灾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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