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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文件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28 生效日期: 2002-11-28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
发布文号: 劳社厅发明电[2002]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制止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我部决定于2002年12月15日至2003年1月15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和范围 
  各类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重点检查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施工、制衣、餐饮等行业及私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检查方法 
  采取面上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对各类用人单位进行普遍检查和抽查,对重点查位逐户进行检查;对群众举报的案件,要及时跟踪调查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好检查工作。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对这项检查工作的领导,明确本地区检查的重点,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及相关机构的人员,扎实有效地开展检查工作。 
  (二)严厉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在检查中发现用人单位存在无故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用人单位及时补发,对不能及时补发的,应责令美制定补发工资的计划,限期补发,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对无故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还应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三)加强工资支付制度宣传教育。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深入进行《劳动法》、《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教育,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特别是广人农民工的法律意识。通过富传教育,使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按时、定额克村职工工资;使农民工学法、知法,提高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同时,要积极主动地争取其他相关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交待和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各地应于2003年2月20日以前将这次专项检查工作的书面总结材料报我部法制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部法制司联系。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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