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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绍兴市区房改房进入市场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6-05 生效日期: 1998-06-05
发布部门: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文件
绍市府发〔1998〕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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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绍兴市区房改房进入市场暂行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通知)
绍市府发(1998)61号
关于印发绍兴市区房改房进入市场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区房改房进入市场暂行办法》已经省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现予印发,请贯彻实施。
绍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六月五日
绍兴市区房改房进入市场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宅建设促进我省住宅流通和消费的通知》的有关精神,促进房改房的合理流通,进一步搞活房地产市场,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房改房包括:
  (一)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单位按房改政策出售给个人的公有住房;
  (二)国家给优惠政策,出售给个人的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等;
  (三)国家扶持、单位补贴、个人出资的集资建造的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房改房首次入市进行出售、出租、交换和抵押。
  以下三类房改房暂不允许进入市场:
  第一类:违反本规定一户购买两套及两套以上房改房和既租住公房又按房改政策购买的房改房;
  第二类:已列入拆迁范围和校园及工矿作业区内的房改房;
  第三类:产权发生争议的房改房。
  第四条 职工、居民出售房改房,必须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职工原购买公有住房时,根据政策规定与售房单位另有约定的,应遵守约定。
  第五条 房改房出售、交换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受让人须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分别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第六条 职工、居民出售房改房后,不得再按房改房政策购买或换购公有住房、国家给优惠政策的安居房、解困房和国家扶持、单位补贴的集资合作建造的住房。
  第七条 职工、居民出售房改房,必须按规定到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价格申报、价格评估和交易过户手续。
  第八条 个人出售房改房,应按规定缴纳下列税费:
  (一)土地收益或土地出让金,由土管部门向出售方收取。收取标准以房屋实际占地面积,按政府公布的市区住宅用地相应级别基准地价的10%以内确定,暂定一年内免收。
  (二)营业税、城建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教育费附加等,实行综合税率,暂按交易额的4%,由出售方一次性缴纳,暂定一年内免征。
  (三)契税,按成交价3%计征,由买方缴纳。
  (四)印花税,按交易金额的0、5%计征,由买方缴纳。
  (五)交易管理费,暂按现行私房交易管理费的缴纳标准(交易额的2%)减半缴纳,由买卖双方各承担50%。
  税款由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市房地产交易所代征。
  职工、居民出售房改房,在按上述规定缴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原出售房屋产权单位和购房职工交缴的共用部位维修基金仍留存维修基金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随房转移使用。
  第九条 房改房相互交换、房改房与私房交换、房改房与商品房交换(含职工出售房改房前后一年内首次购买商品房)的,等值部门免缴有关税费;差额部门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所换房改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后,可视同商品房入市流通。
  第十条 出租房改房应按规定交纳下列税费:
  (一)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等,按私房出租的规定缴纳,为简化手续,按现行租赁综合税率,向出租方一次性征收;
  (二)印花税,按出租私房的规定以出租房收入的1%交纳;
  (三)租赁管理费,按年租金收入的2%收取,由出租方承担,每年交一次。
  出租方还应按规定补交土地收益。
  第十一条 个人以房改房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时,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与银行贷款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和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和省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关于转发该通知的贯彻意见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房改房赠与按现行私房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只用于房改房首次进入市场。房改房出售或交换以后,再次进入市场交易的,按有关私房交易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绍兴市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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