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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地施工扬尘控制若干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24 生效日期: 2003-10-01
发布部门: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发布文号:
 
 
  为使上海市文明工地创建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切实做好建设工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控制建设工程中的扬尘污染,特规定如下: 
  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责任制,组织开展创建环保型工地活动。 
  二、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有环境保护措施、有控制施工扬尘的专项方案,并经企业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三、建设工程必须按《关于在本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商品)砂石的通知》(沪建建[2002]656号)使用商品混凝土和商品砂浆,限期淘汰现场砂石料堆场和砂浆拌机,减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源。 
  四、建设工地的施工污水、泥浆必须设置三级沉淀排放设施,并由专人负责定期清除,杜绝随意排放。 
  五、运输建筑材料、垃圾和泥土等车辆,在驶出建设施工现场之前,要做好冲洗、遮蔽、清洁等工作,防止建筑垃圾、泥土的散落,污染周边环境。 
  六、暂时不能运出建设工地的土方,必须采取采用集中堆放、压实、绿网覆盖等有效措施,减少泥土裸露时间和裸露面积,防止泥土粉尘污染。闲置六个月以上的现场空地,必须进行简单绿化处置。 
  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主要运输通道必须作硬化处理,铺设不小不10公分厚的钢筋混凝土路面,鼓励采用黑式路面方案。 
  八、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任何易生尘埃的物料、物料堆必须实施有针对性的扬尘控制措施。储存二十包以上水泥等易生尘埃的物料时,必须建不透风的储藏屋或水泥库。 
  九、建设工地应根据气候变化的条件,按实际情况实施必要的洒水制度。在对楼层、脚手架、高处平台等清理建筑残渣或废料时,应采用洒水并吸尘的措施,禁止采用简单的翻竹底笆、板铲拍打、空压机吹尘等手段。 
  十、一般拆房工程,必须实施围档闭封施工作业,对废物尘埃的扬尘控制必须有洒水等针对性的措施。爆破工地外围三十米内都要洒水喷湿,禁止在强风信号作出时实施爆破作业。 
  十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不得使用有明显无组织排放尘埃的中小型粉碎、切割、锯创等机械设备。施工机械在挖土、运土、堆土作业时必须符合场尘控制的要求。 
  十二、在建设工程中应组织石材、木制半成品进入施工现场,实施装配式施工,减少因切割石材、木制品加工所造成的扬尘污染。 
  十三、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的建设工地施工扬尘的管理。各级安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现场监督。 
  十四、对违反本规定的施工单位,市建委将依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五、本规定由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六、2003年10月1日起,本市中环线以内的建设工地实施本规定;2004年6月1日起,本市外环线内的建设工地实施本规定;2005年1月1日起全市所有建设工程均实施此规定。 
 
 
二○○三年十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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