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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科技顾问聘任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12 生效日期: 2004-11-12
发布部门: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科技顾问聘任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政发〔2004〕1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金华市人民政府科技顾问聘任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oo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金华市人民政府科技顾问聘任暂行办法
  一、为加强科技合作与交流,规范金华市人民政府科技顾问(以下简称“科技顾问”)聘任工作,促进科技强市建设和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科技顾问的主要职责与权利:
  (一)对我市经济建设、科技进步、社会发展中具有战略性、前瞻性的重大问题,包括经济和科技发展战略、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科技体制改革、科技人才政策的制定等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二)对深化我市对外科技合作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和指导意见;
  (三)组织、推进所在单位专家、教授与我市加强科技合作,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技术支持;
  (四)科技顾问为开展决策咨询活动需要,可直接向市相关部门查询、索取有关资料,申请必要的经费支持。
  三、科技顾问主要从下列人员中择优选聘:
  (一)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与我市建立全面科技合作关系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领导;
  (三)在组织、推进院校所与我市科技合作方面取得显著成效,或在科技合作项目中有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完成科技成果转化、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推进城市化,并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专家、教授。
  四、科技顾问首届聘任6人,任期3年,可以连聘连任,今后可视情增补。
  五、科技顾问由市科技局根据我市科技发展需要和科技合作的实际成果,提出推荐人选,征得本人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聘书,每年发给一定的咨询费。
  六、科技顾问由市科技局负责联络管理,每年组织一至二次活动,形式和内容另行确定。市科技局应不定期向科技顾问通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工作情况,并认真听取科技顾问对我市科技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七、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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