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0-18 生效日期: 2004-10-18
发布部门: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舟山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附件:舟山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社会保障机制,推动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舟山市计划生育公益金(以下简称公益金),旨在通过对有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实行社会救助,一定程度上解除广大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后顾之忧,提高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第三条公益金管理的组织机构
公益金由舟山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领导小组统一管理。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计生委和财政局负责人任副组长,市人劳社保局、民政局、审计局、卫生局、残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计生委,由市计生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计划生育公益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益金的来源
(一)财政预算拨款;
(二)社会各界的资助(包括团体、单位和个人);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公益金补助对象
夫妻双方或一方具有本市户籍的市属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临城街道、普陀山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的,经批准可享受公益金补助。
(一)独生子女意外死亡;
(二)乡镇(街道)以上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发生意外死亡;
(三)独生子女意外严重伤残(指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疾病(参照舟山市贫困群体大病医疗救助的五种疾病)等特殊情况。
第六条公益金补助标准
(一)对未婚的独生子女意外死亡的家庭,发给一次性3000元慰问金;
(二)独生子女死亡后其父母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且无社会养老保障,到母亲年满49周岁后,给予一次性养老补助金10000元;如一方享受社会养老保险的,减半发给。
(三)乡镇(街道)以上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发生意外死亡的,一次性发给慰问金2000元。
(四)独生子女意外严重伤残、疾病等特殊情况,酌情给予1000-3000元的补助。
第七条公益金的申领程序
独生子女和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发生意外死亡的,可由独生子女父母单位、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工作单位或临城街道办事处、普陀山镇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供户籍、死亡等相关证明材料,报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符合养老补助和严重伤残、疾病补助条件的家庭,先由本人申请,填写《舟山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申请表》,提供死亡、伤残、疾病、户籍等相关证明材料,经村(居)、单位核实和居住地乡镇(街道)初审,报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审核同意的,还应在户籍所在地村(居)公示一周,无异议的发给补助金。
第八条慰问金、补助金由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补助金原则上每年底审批一次。
第九条对同时符合市和各县(区)计划生育公益金慰问、补助条件的对象,可以选择享受地,但不能同时享受市、县(区)两级慰问金或补助金。
第十条对已领取养老补助的家庭,如发生领养或再生育的,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收回已向其发放的补助金。
第十一条公益金列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二条公益金的筹措、使用、管理接受市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公益金的收支情况年终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三条对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方式骗取公益金补助的,除全额追回被骗取的公益金外,还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慰问金或补助金不计入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基数。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省政府对计划生育公益金另有规定的,按省政府规定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7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