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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森林生态补助资金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03 生效日期: 2002-04-03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2002]23号
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铁岭、营口、辽阳、锦州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 
  国家林业局、财政部确定从2001年起在我省开展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工作,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对保护和改善我国生态环境采取的重大措施,是对我省生态林业建设的重大支持,对有效保护重点生态公益林和缓解全省天然林禁伐所带来的困难将发挥巨大的作用。为了更好地完成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工作,探索一套行之有效的资金投入和管理机制,切实加强我省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林业厅、省财政厅制定了《辽宁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工作的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要予以高度重视,要结合本地区实际,采取切实措施和办法,将试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林区的稳定。对试点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函告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 
 
 
二○○二年四月三日 
 
 
关于开展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工作的意见 
 
  开展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工作,是在森林分类经营的前提下,政府对重点生态公益林管护的一种补助。这次中央财政对我省的重点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管理实行财政补助政策,是为了保护管理和建设好我省的重点生态公益林,并探索一套行之有效的资金投入和管理机制,建立健全重点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管理的模式,逐步向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过渡,同时也为带动各级地方政府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制度,有计划、有步骤地全面推进对重点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生态公益林补助政策对改善我省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保证我省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有着重要的深远意义。 
  为了做好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工作,依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对全省开展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试点工作的必要性 
  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在维护生态平衡、提高环境质量以及保护生物多样性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省是一个少林省份,切实加强对现有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是我省林业建设的首要任务和林业发展的前提条件。目前我省生态环境恶化的总体趋势还没有得到彻底遏制,水土流失日趋严重,城市群缺水量持续扩大,沙漠化现象不断加剧。生态环境的恶化,已经严重的影响到我省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国家实施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政策,对我省生态林业建设是个难得的时机,必须充分有效利用国家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和省财政安排的管护资金,认真抓好试点地区重点生态公益林和地方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二、试点的原则 
  1.突出重点,集中连片。各试点市、县(区)要依据已经完成的森林资源分类经营区划界定的结果,从当地实际出发,统一规划,将生态区位最重要的,并且是集中连片的重点生态公益林划入试点范围,不得零星分散,平均分配。 
  2.机制健全,约束有效。试点的市、县(区)要建立合理有效的资金、资源保护管理监督约束机制和试点的工作目标责任制等,切实发挥财政补助资金作用,提高资金管理水平与质量。 
  3.尊重意愿,不求一致。具体试点对象和范围的确定,要充分尊重重点生态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的意愿,不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 
  4.划分事权,明确责任。重点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管理的责任主要在地方政府,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对重点生态公益林和地方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管理的补助,既不包括对重点生态公益林和地方生态公益林的营林投入,也不是对林木、林地所有者或经营者的补偿,而是对制约重点生态公益林和地方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管理关键性因素进行的补助。 
  三、试点范围及任务 
  试点的范围主要有以下8市34个县(区)和省属林场: 
  1.鞍山市:千山区、岫岩县、海城市、鞍山市实验林场; 
  2.抚顺市:顺城区、抚顺县、新宾县、清原县、望花区、开发区、东洲区; 
  3.本溪市:平山区、西湖区、明山区、南芬区、开发区、本溪县、桓仁县; 
  4.丹东市:振安区、元宝区、振兴区、凤城市、东港市、宽甸县; 
  5.铁岭市:清河区、铁岭县、西丰县、开原市; 
  6.辽阳市:宏伟区、弓长岭区、太子河区、辽阳县、灯塔县; 
  7.营口市:大石桥市、盖州市; 
  8.锦州市:医巫闾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9.省属林场:省实验林场、省森林经营研究所实验林场、省林校实验林场。 
  全省试点面积2115万亩,各市、县(市、区)试点面积按省林业厅和财政厅批复的试点实施方案执行,其中,医巫闾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试点面积为15万亩。 
  四、试点资金及管理 
  (一)补助资金。试点资金是中央财政补助我省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下简称重点生态公益林)管护的专项资金,医巫闾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所需资金暂由省财政解决。 
  (二)资金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印发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财农字〔2001〕190号)及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辽财农〔2002〕28号)。各市要以县(市、区)为单位,编制具体的补助资金计划,报省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办公室批复后实施。 
  五、试点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试点市、县(市、区)和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实行政府领导负责制,把重点生态公益林管护工作与领导的政绩直接挂钩,落实责任。要协调好财政和林业两个部门之间的关系,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紧密配合,共同抓好试点工作。 
  (二)成立组织机构。省政府成立由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等部门组成的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林业厅。各试点市、县(市、区)也要成立由同级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林业局、财政局领导任副组长,其他有关单位和部门为成员的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林业局,人员不超过5人,在现有编制中调剂解决,不增加新的编制,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重点生态公益林面积较小的区,可由市级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办公室直接管理。办公室要配备熟悉财务管理、资源管理和计算机操作技能的人员,负责本区域内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的管理,重点生态公益林管护规划,组织建立本地区重点生态公益林资源数据库,县、乡级护林队伍管理。各市、县(市)要将成立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领导小组的文件抄送省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办公室。 
  重点生态公益林管护任务较重的乡(镇)林业站要本着人员精干的原则,明确必要的管理和监督人员,抓好重点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管理工作。 
  (三)编制实施方案。各试点市、县(市、区)要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以科学的态度和务实的精神,认真编制辖区内的试点实施方案,准确界定纳入试点范围的重点生态公益林,并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落实和稳定山林权属。确定为重点生态公益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应由原林权证发证机关登记造册,并在其林权证书中注明重点生态公益林的性质,不得以界定重点生态公益林为借口,随意变更山林权属,损害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各市、县要认真进行重点生态公益林核查工作,真正把重点生态公益林落实到山头、地块。 
  (五)落实管护责任制。为了进一步规范重点生态公益林管护工作,全省要层层签订《辽宁省重点生态公益林管护目标责任状》、《辽宁省重点生态公益林管护合同》、《辽宁省重点生态公益林监管合同》,要按照《辽宁省重点生态公益林管护及监管人员考核办法》要求,由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办公室定期进行严格的考核,并以此为依据兑现管护人员和监管人员补助资金。具体管护责任制由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六)建立数据库和管理档案。各试点市、县(市)和单位要在已完成森林经营分类区划界定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省重点生态公益林认定核查办法,本着统一规划、突出重点,集中连片的原则,将重点生态公益林范围、面积、权属等情况,建立资源管理数据库,分户登记,并及时进行动态管理,逐级上报重点生态公益林资源变化情况。各级财政和林业部门对试点工作所涉及的资金、资源等资料实行档案化管理。 
  (七)加强宣传发动。各试点市、县(市、区)要广泛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标语等多种有效的宣传形式,宣传国家对重点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管理实行财政补助的意义和要求,使广大干部和群众充分认识到国家对重点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管理,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伟大事业,是对我省林业保护与建设的重大支持。各试点市、县和单位要对重点生态公益林区域设立固定标示牌,标示牌式样、标准由省林业厅统一规定。 
  (八)实行信息反馈制。各试点市、县(市、区)和单位要及时反映试点工作和问题。各级政府对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并对试点工作进行有效地指导,确保重点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管理试点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 
 
 
省林业厅 
省财政厅 
二○○二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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