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草)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草)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22 生效日期: 2002-03-22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文号: 内政办发[2002]1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草)J程管理办法(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草)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 
  法》已经自治区生态建设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2年3月22日 
 
 
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草)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退耕还林(草)工程的组织和管理,确保国家各项政策的贯彻执行,确保工程区经济发展、农牧民收入得到增加,根据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委的具体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国家退耕还林(草)项目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退耕还林(草)工程,均按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退耕还林(草)工程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盟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当地退耕还林(草)工程负总责。同时要建立政府领导、部门领导、实施单位、承包主体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并认真进行检查和考核。 
  (一)负责退耕还林(草)工程的各有关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计划部门会同林业等有关部门负责总体规划审核、计划的汇总、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综合平衡;财政部门负责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下达和监督管理;林业部门负责总体规划、年度实施方案、作业设计的编制、技术指导、督促检查监督和种苗管理供应工作;粮食部门负责粮源协调、调剂和发放工作。各部门主要领导要对本部门工作完成情况负直接责任。 
  (二)退耕还林(草)工程实行目标、任务、资金、粮食、责任的“五到旗县(市、区)”。旗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对本旗县退耕还林(草)工程负总责。主要职责是组织各有关部门和群众完成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草)任务;负责监管乡镇和有关部门的工作,协调解决工程实施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保证国家投资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在工程前期准备、施工组织、检查验收、资金使用、政策兑现、建设成果保护等方面负主要责任。 
  (三)承担建设任务的乡镇和其他单位为工程实施单位,其主要领导为实施单位责任人。负责落实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负责按上级批准的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组织实施工程建设;负责生活补助资金的管理和兑现工作;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和任务完成情况承担直接责任。 
  (四)退耕户和承包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种草的单位、集体、个人均为承包责任人。必须按作业设计要求、退耕合同的内容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完成退耕还林(草)任务。在任务的完成、建设质量、后期经营及管护等方面负有具体责任。 
  (五)退耕还林(草)工程实行工程管理责任追究制度。责任人要对所承担管理任务的结果负责,成绩突出的要给予奖励,由于责任人的失误造成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或工程建设中发生弄虚作假、贪污挪用工程款等违法违纪事件的要视情节轻重,按照行政处罚的有关条款追究责任,并核减该地区下年度工程任务或取消该地区工程实施资格,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条   退耕还林(草)必须遵循的原则: 
  (一)生态效益优先原则。退耕还林要以营造生态林为主,同时在坚持生态效益优先的基础上,要结合退耕还林(草),大力调整农村产业结构,通过生态建设带动畜牧业的发展,利用林草优势发展饲料、畜产加工及林产品加工等龙头企业和支柱产业,培育新的生产门路,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 
  (二)综合治理原则。实施退耕还林(草)的地区要把农业综合开发、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扶贫开发等项目与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紧密结合,实行综合治理,确保工程建设成效。 
  (三)建设与保护并重原则。要采取法律法规、行政措施、责任制等综合措施,保护好建设成果。 
  (四)政策引导与农民自愿相结合原则。在做好政策宣传的前提下,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对于生产条件较好,又不造成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的耕地,农民不愿退耕的,不得强迫退耕。 
  (五)适地适树原则。要尊重自然规律,科学选择林种、树种,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在干旱半干旱地区要大力发展灌木树种。坚持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五条   退耕还林(草)工程实行按工程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年度实施方案,按实施方案编制作业设计,按作业设计组织实施,按作业设计和有关标准检查验收。 
  (一)自治区退耕还林(草)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的编制由自治区林业厅组织,由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二)盟市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由盟市林业局负责,由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报自治区林业厅审批。 
  (三)旗县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及作业设计由盟市林业局组织,旗县林业局具体负责,依据国家《退耕还林(草)工程县级作业设计技术规程》(试行)和自治区有关要求组织有资质的单位编制。作业设计由自治区林业厅委托盟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实施方案报自治区林业厅审批。作业设计以乡为单位,设计到村、组、户,落实到山头地块。 
  (四)作业设计一经批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备案。 

    第六条   自治区根据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草)年度计划,将任务逐步分解落实到旗县,各旗县要逐级分解落实到户。 
  (一)退耕还林(草)任务的落实在符合生态区位的条件下要优先安排贫困山区、风蚀沙化区内的贫困村和贫困户。 
  (二)坚持承包到户。承担退耕还林(草)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任务落实到农户,并同退耕户签订《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草)合同书》(附件1-略)。 
  (三)退耕还林(草)任务的分解要公开、公平,以村为单位,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四)控制人均退耕面积。各旗县可根据各自的实际制定具体执行标准,要尽量扩大退耕农户数量,避免出现利益不均和“垒大户”现象。 
  (五)任务分解落实要相对集中连片,原则上以行政村为年度实施单位,一次规划,一年内全部完成,尽量不要跨年度重复安排。 
  (六)各旗县要根据工程建设实际,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合理调整耕地,除生态移民区外,保证工程区每人有一定数量的基本农田。 

    第七条   实施退耕还林(草)的耕地范围以国家二轮土地承包时在册的耕地为准,凡是陡坡耕地、水土流失严重和产量低而不稳的坡耕地及重点风沙区沙化耕地,均可纳入退耕还林(草)范围。尚未承包到户及弃耕的耕地、二轮土地承包以后新开荒的耕地,不能纳入粮食和现金补助范围,可以作为宜林荒山荒地进行还林。 

    第八条   退耕还林(草)后,禁止在林带间种植一年生粮经草作物,可以采用林草带状间作模式间种多年生牧草、药材等,为农民养畜增收创造条件。还经济林及需要采取全面整地、抚育等经营行为的,要有必要的水保措施。 

    第九条   对应税的退耕地,自退耕之年起,凡补助粮达不到原收益水平的,免征农业税;补助粮达到原收益水平的。可从补助粮食中按0.7元/斤的标准扣除农业税后,再将补助粮食发放给农民;停止粮食补助时,不再对退耕地征收农业税。 

    第十条   种苗补助费原则上要直接发给农民自行采购种苗,如果自行采购有困难,在征得农民同意后,也可以由林业部门统一组织供应种苗,并确保种苗的数量和质量,种苗补助费如有节余,只能用于补植,不得挪用。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林木种苗市场,完善种苗生产供应机制,保证种苗数量和质量。 
  (一)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种苗生产、供应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二)原则上以旗县为单位力求做到种苗供需平衡,确需调运的,由林业部门就近组织调剂,搞好服务。 
  (三)在充分发挥现有国有苗圃、国有林场附属苗圃生产能力的基础上,鼓励乡村集体、企业与个人采取多种形式为生态建设培育高标准、高质量种苗,种子必须经过加工、净选和分级,苗木必须采取包装保鲜技术等措施。要大力推广容器育苗。积极推行“三定一合同”方式,即定点育苗(采种)、走向培育、走向供应、合同订购。 
  (四)工程所需种苗的生产和经营实行“两证一签”制度,必须具备质量检验证、植物检疫证和种苗产地标签。杜绝在退耕还林中使用伪劣的、带疫情的不合格种苗和来源不明的种苗。 
  (五)盟市、旗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对旗县退耕还林(草)使用的种苗质量、数量和来源进行验收,出具验收征明,验收后方可使用。验收不合格的种苗禁止使用,擅自使用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要进行监督和抽查。 
  (六)要加强种苗市场行政执法力度,坚决制止垄断种苗市场、哄抬种苗价格的行为,严厉打击种苗销售中的不法行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退耕还林(草)工程必须坚持以科学技术为支撑,把提高工程科技含量放在关键地位,保证工程建设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 
  (一)退耕还林(草)工程建设的每一道工序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操作运行,并要以标准化严格检查、严格管理。 
  (二)要大力推广科技成果和先进技术,提高退耕还林(草)工程的科技贡献率。要有针对性地选择推广适合本地区的科技成果、适用技术,提高建设标准和成效。 
  (三)各旗县都要建立技术指导、技术监督和技术承包制度。要组织一批相对稳定的科技人员深入工程区进行技术指导、技术咨询服务和技术监督工作,包括从规划设计到检查验收每道工序的每个技术环节,同时要明确项目技术责任人,实施技术承包责任制。 
  (四)要建立网络监测系统,采用卫星遥感技术,对退耕还林(草)工程实施动态监测,促进工程管理的数字化、精确化、科学化。 

    第十三条   要坚持“退还一体”。退耕户在完成退耕地造林的同时,还应承担一定数量的荒山荒地造林任务。确因无荒山荒地或劳动力等因素不能完成退耕还林(草)任务的,在协商、自愿的基础上,允许退耕户将退耕还林(草)任务承包或租赁给造林专业户、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其利益分配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并以合同形式明确。 

    第十四条   退耕还林(草)工程实行旗县、盟市、自治区三级检查验收制度,执行国家《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办法》。 
  (一)旗县自查 
  旗县自查采取全面检查的方法,由旗县政府组织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标准和退耕还林(草)作业设计,对退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种草的情况进行逐乡、逐村、逐户、逐地块的检查,进行统计汇总,建立档案台帐,绘制“退耕还林(草)建设分布图”,填写《退耕还林(草)工程验收证》(附件入-略)和《退耕还林(草)证》(由自治区统一印制),并将合格面积统计汇总上报盟市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复查。 
  (二)盟市复查 
  在旗县自查的基础上,盟市要对全部工程旗县进行复查。年度复查面积按不少于旗县上报面积的10%随机抽取;对历年工程保存情况的复查,按不少于工程实施以来累计上报总面积的3%-5%抽取。复查后盟市向自治区上报检查验收报告,并申请自治区抽查。 
  (三)自治区抽查 
  自治区以盟市为单位随机抽取不少于30%的项目旗县进行抽查。年度工程抽查面积不少于全区上报总面积的10%,历年工程保存情况的抽查不少于工程实施以来累计上报总面积的2%。自治区抽查后,向国家上报检查成果,并申请国家核查。 

    第十五条   按照旗县自查结果,严格兑现国家有关政策。 
  (一)退耕还林(草)任务完成后,由旗县政府组织林业等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填写《退耕还林(草)工程验收证》一式四份,林业主管部门、财政、粮食和乡镇人民政府各执一份。 
  (二)乡镇人民政府要以户为单位,以《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草)合同书》及《退耕还林(草)工程验收证》为依据,填写《退耕还林(草)证》,作为农户领取兑现粮食和现金补助的依据和凭证。 
  (三)旗县粮食部门负责依据《退耕还林(草)工程验收证》和《退耕还林(草)证》供应粮食,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依据《退耕还林(草)工程验收证》和《退耕还林(草)证》发放现金补助。 
  (四)粮食补助要与退耕还林(草)的成活率、保存率挂钩。退耕还林(草)第一年,达到验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全部兑现。成活率达到40%-69%的,按50%兑现粮食,成活率40%以下的不兑现粮食。第二年检查验收,达到合格标准的,兑现第一年剩余和第二年全部补助粮食;成活率达到40%-69%的,发放第一年剩余部分,扣减第二年50%的补助粮食,成活率40%以下的不兑现。三年以后,每年经检查验收株数保存率(造林后单位面积保存株数与造林总株数之比)达到65%以上(经济林85%以上),全额兑付补助粮食,仍未达到标准的,停止补助粮食和补助现金,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补植和补种。 
  (五)粮食和现金补助年限按国家规定执行。 
  (六)补助粮食和补助现金的发放要直接面对退耕户,禁止乡镇、村社集中领取,禁止坐扣三提五统及搭车收扣任何费用。不准以粮折钱,不难粮食回流粮库,不准挤占挪用补助现金。 
  (七)验收兑现结果要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八)检查验收的结果既是政策兑现的依据,又是下达年度计划调控的依据。以盟市为单位,经验收设有完成任务和完成情况差的旗县(市、区),在下年度调减工程任免 

    关联法规    

    第十六条   退耕还林(草)后,由旗县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核实和登记造册,合格面积由当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及时核发林权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进行管理,为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和防止复垦提供法律保障。凡是没有落实林木产权和管护责任的,不兑现粮食和现金。 
  (一)加强管理工作,建立管护责任制,依法治林护林,将林草管护责任落实到户,实行责任、质量与利益挂钩。 
  (二)退耕还林(草)后,林地承包期可以延长到50年或更长,允许依法继承、转让,到期后可按有关法律法规继续承包。 
  (三)严格实行项目区禁牧制度,大力推行舍饲圈养。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加大执法力度。 
  (四)在退耕还林(草)工程建设面积较大,地块相对集中连片的项目区,应选择明显位置按规定格式和内容设立永久性标牌(附件3-略)。 

    关联法规    

    第十七条   实行工程监理制。建设单位都要采取招投标办法,选聘有生态环境建设监理资质的单位,对退耕还林(草)工程进行监理(监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承担退耕还林(草)工程任务的各级政府,要以本级国家投资总额为基数,按自治区0.7%、盟市0.5%、旗县1.5%的比例,由同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解决退耕还林工程的前期贸、管理费和验收费。调运粮食费用由发生费用的盟市、旗县财政负责,不准摊派给退耕户。凡因不落实上述费用影响工程实施的地区,要核减其退耕还林(草)工程任务。 

    第十九条   自治区、盟市、旗县都要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受理并责成专人处理有关事宜。 

    关联法规    

    第二十条   建立自治区、盟市、旗县工作动态网络,及时、准确地反馈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根据国家关于建立信息反馈和定期报告制度的要求,实行工程统计月、季、年报制,盟市、旗县、乡镇都要确定专人负责信息收集、发布和统计上报工作。要在春、夏、秋季对工程建设完成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年终对工程建设完成情况做出全面总结。 

    第二十一条   各级林业部门要建立完善工程建设档案和技术档案管理体制,配备责任心强、业务熟练、具有一定档案管理经验的人员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应建立较为固定的档案保管场所,应用电脑数字化管理技术,改善档案管理条件和手段,不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未建立档案或档案管理工作不合格的,不予验收。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现行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草)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退耕还林(草)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退耕还林(草)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和《内蒙古自治区生态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现行的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批准的我区退耕还林(草)工程,包括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中的退耕还林(草)项目。 

    第三条   自治区退耕还林(草)工程专项资金是指用于自治区退耕还林(草)工程的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专项建设资金,下同)、退耕还林(草)工程现金补助和粮食补助财政专项资金。 

    第四条   退耕还林(草)工程专项资金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管理,要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五条   退耕还林(草)基本建设资金指用于退耕还林(草)和宜林荒山荒地人工造林种草所需的种子、苗木等的补助资金。种苗费补助标准按退耕还林(草)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种草每亩50元计算,直接发给农民自行选择采购种苗。 

    第六条   退耕还林(草)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用于农民退耕后维持医疗、教育等必要的开支。现金补助标准按退耕面积每年每亩20元计算。 

    第七条   退耕还林(草)粮食补助资金用于退耕还林(草)粮食补助折价款。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200斤。发给退耕户的补助粮食不准以粮折钱,不难粮食回流粮库。 

    第八条   粮食和现金的补助年限,先按经济林补助5年,生态林补助8年计算,到期后可根据农民实际收入情况,需要补助多少年再继续补助多少年。 
 
 
第三章 资金的申请、拨付和管理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同级项目主管部门应对退耕还林(草)工程专项资金的拨付实行“拨款管理责任制”。同级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的领导分别为本部门拨款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应对本部门退耕还林(草)工程专项资金的拨付和安全使用负行政管理责任。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的资金拨付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第十条   退耕还林(草)工程专项资金按资金用途分别设立专户管理,实行封闭运行。 
  (一)退耕还林(草)工程基本建设资金在各盟市、旗县财政局及各项目实施主管部门开设的生态环境建设资金专户中核算,设立退耕还林(草)项目明细帐,反映资金的收入、拨付和使用情况。 
  (二)退耕还林(草)现金补助资金统一在盟市、旗县开设的“天保工程”资金财政专户中存储,单独核算,单独建帐,做到专款专用。 
  (三)粮食补助资金实行农业发展银行专户拨付和管理。自治区财政对盟市财政的粮食补助资金暂通过现有的“国家储备粮油补贴”专户拨付。有关盟市财政必须在该专户下单设明细帐,专门登记粮食补助资金收支情况。盟市对有关旗县拨付粮食补助资金也必须通过农业发展银行专户。没有设立专户的,应尽快开设。 

    第十一条   退耕还林(卓)基本建设资金的下达、拨付与管理。 
  (一)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草)项目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自治区年度退耕还林还草项目投资计划,下达预算。各盟市财政局按预算及时将资金投入本级生态环境建设资金专户,并通知所属旗县财政。各项目区旗县财政局应及时提出用款计划,盟市财政部门按照计划及时将资金拨入各旗县生态环境建设资金专户。 
  (二)各项目区旗县财政局按照项目乡当年的退耕还林(草)任务将资金拨入乡财政专户。由乡财政根据乡政府与退耕户、承包造林种草单位和个人签订的退耕还林(草)合同,核定种苗费补助后,将资金一次发到退耕户、承包造林种草单位和个人手中。如因退耕地偏远、退耕户居住分散,农民自行采购确有困难的,可在退耕户自愿的基础上,由当地林业部门组织采购,统一供应足量的合格苗木和草籽。种苗补助资金如有节余,只能用于补栽、补种,不得挪作他用。各项目区乡财政要建立种苗费补助发放明细帐,妥善保管各类原始凭证和退耕还林(草)合同,并及时将种苗费补助的发放情况及时上报上级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退耕还林(草)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的申请、拨付、发放和管理。 
  (一)各盟市财政局应在每年年初根据国家批准的退耕还林(草)计划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拨付现金补助,自治区财政厅按退耕还林(草)计划向财政部申请拨付现金补助。自治区财政厅依据国家制定的补助标准、退耕任务数及财政、林业部门的验收结果将现金补助下拨到各盟市财政局,再由盟市财政局逐级下拨。 
  (二)各旗县根据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草)年度计划和现金补助指标,逐级落实到户,以户建卡(登记卡、检查验收卡)、以村建帐。退耕造林种草局,由林业部门负责对退耕还林还草进度、质量及管护情况组织检查验收,并将检查结果和核准的现金补助额,填入退耕还林还草证,退耕户持退耕还林(草)证,按报帐制的办法到乡(苏木)财政所凭证领取现金。乡(苏木)财政所要按照农民实际退耕面积及验收证及时足额发放现金补助,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滞留、挪用。 
  (三)退耕还林(草)工程现金补助资金实行预决算制度。根据自治区下达的年度造林计划和现金补助指标,由项目实施单位编制预算,严格控制开支,完善审核、报销制度,年终编制年度决算。 

    第十三条   退耕还林(草)粮食补助资金的拨付与管理。 
  (一)国家计划内退耕还林(草)补助的粮食,按每斤原粮0.7元计算,由自治区财政对有退耕还林(草)任务的盟市包干。如有节余,滚动用于退耕还林(草)粮食补助,不得挪作他用;如有缺口,由地方政府自行负担。 
  (二)退耕还林(草)补助粮食调运费用由调入地区财政负担,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不得转嫁给供应粮食的企业和退耕农户。粮食调运费用由调入地区财政根据粮食供应企业上报的调运计划,采取按月预拨的形式拨给粮食供应企业,每季度结束后,由调入地区财政与粮食供应企业结算一次。年度终了,与粮食补助资金一并清算。 
  (三)粮食补助资金对盟市实行按季拨付。 

    第十四条   用粮食补助资金及时归还银行贷款。 
  (一)为退耕户供应粮食的企业必须按月向旗县财政、计划、粮食、林业、农业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报送退耕还林还草粮食供应月报。 
  (二)旗县财政会同粮食、林业、农业部门审核、汇总供粮企业月报后,按季与农业发展银行结算退耕还林还草粮食供应的贷款,直接从粮食补助资金专户抵扣。抵扣贷款后,农业发展银行相应核销供粮企业的贷款及其相应贷款利息。 
  (三)旗县财政部门与农业发展银行按季结算粮食贷款后,必须在2日内通知给退耕户供应粮食的企业。企业收到通知后,主动与开户行核对贷款与有关帐目。 
  (四)在专户中间歇暂存的粮食补助资金,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利息转增本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   退耕还林(草)基本建设资金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统计报告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和各旗县实施主管部门要及时在每月报送的生态环境建设资金支出月报中反映退耕还林(草)基本建设资金的到位情况。各盟市财政局应于每月10日前将汇总上月的支出月报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退耕还林(草)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各项目实施主管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经各级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逐级上报自治区财政厅。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年度退耕还林(草)工程现金补助使用情况总结,及时反馈给同级财政部门和林业部门,并逐级上报。各盟市财政局每年间月20日之前将年度现金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总结上报自治区财政厅。 

    第十七条   粮食补助资金的清算。 
  (一)粮食补助资金实行“按季反映、年终清算”。在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由盟市财政局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退耕还林还草粮食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表》,同时抄送自治区粮食局、林业厅、农业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分行。 
  (二)日历年度结束后,由盟市财政局编制《退耕还林还草粮食补助资金使用年度决算表》,经同级林业、粮食、农业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签章,于次年1月20日之前报送自治区财政厅,抄送自治区粮食局、林业厅、农业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分行。 
  (三)自治区财政厅收到有关盟市决算后,根据自治区退耕办验收的退耕还林还草面积和有关补助标准予以审核,汇总上报财政部,经财政部批复后,向有关盟市批复。对经自治区退耕力验收面积没有达到计划面积的,多拨的粮食补助资金在下年度扣抵。对于超出试点计划面积的;其粮食补助由地方自行解决。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实施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退耕还林还草工程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对项目资金实行跟踪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退耕还林还草工程资金的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挤占、挪用、截留以及弄虚作假、虚报工程进度骗取生态环境资金,以及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要追究单位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各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建立健全与资金管理任务相适应的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专职财会人员,注重对财会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财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并保持财会人员的相对稳定,确保财会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联法规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4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