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蚌埠市人民政府文件
蚌政〔2001〕114号
关于印发蚌埠市预算外资金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预算外资金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已经蚌埠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四日
蚌埠市预算外资金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规范预算外资金收缴行为,严格“收支两条线”制度,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有预算外资金收入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收费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收费单位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缴费人)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预算外资金收入,由收费单位开票,银行代收,实行收缴分离。
本办法所指预算外资金收入范围是:
(一)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各项基金(专项资金、附加);
(三)主管部门(集团)按国家规定收取、提取的专项资金和从所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集中的资金;
(四)各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创收收入、转让收入;
(五)以政府名义获取的各项捐赠、赞助收入;
(六)依法应当纳入预算外专户管理的其他资金。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物价局、审计局、监察局、中国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预算外资金收缴分离工作。
第五条 在蚌埠市区设立的经中国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批准有代理收付款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银行(以下简称代收机构),可以开办预算外资金代收业务。
代收机构由市财政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共同研究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代收机构应当具备足够的代收网点,并在营业时间、缴款手续等方面为缴费人提供方便。
第六条 市财政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与代收机构签订代理收费协议。代理收费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市财政局和代收机构的名称、地址以及负责人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