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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马鞍山市食品小作坊小企业开业歇业申报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06 生效日期: 2006-12-06
发布部门: 安徽省马鞍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马鞍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马鞍山市食品小作坊小企业开业歇业申报制度》的通知
(马质技监216号)《2007年第3号》
各有关单位、部门、相关企业:
《马鞍山市食品小作坊小企业开业歇业申报制度》已经马鞍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前置审查通过(马府法函56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
马鞍山市食品小作坊小企业开业歇业申报制度
第一条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关于开展全国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食品小作坊是指7人以下(属个体工商户)组成的,有固定场所,以手工制作为主或者有少量简单的生产加工工具和简易生产设施,其产品无预包装或者简易包装,直接销售给本村或本乡消费者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食品小企业是指15人以下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第三条 对全市季节性、临时性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实施开业歇业申报制度。
第四条 季节性、临时性生产的食品小作坊小企业应在开业或歇业时,向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填写开业或歇业登记表,一式二份。
第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接到食品生产小作坊、小企业的开业报告后,应在5日内组织相关技术人员,乡镇产品质量监督协管员对该小作坊小企业的卫生状况、生产条件和质量安全控制措施等方面进行核查,符合要求的方可准许开业。
第六条 对开业申报核查不符合要求的食品小作坊、小企业要责令整改、直至符合要求方可准许开业。
第七条 食品生产小作坊小企业在填写开业歇业登记表时要先向所在乡镇政府报告或街道办事处报告经同意后报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八条 本制度由马鞍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附件:⒈马鞍山市食品小作坊小企业开业登记表
⒉马鞍山市食品小作坊小企业歇业登记表
附件1:
马鞍山市食品小作坊小企业开业登记表
企业
名称
企业
地址
负责

联系
电话










乡镇

街道
意见



质监
技术
监管
部门
意见



附件2:
马鞍山市食品小作坊小企业歇业登记表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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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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