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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邀请外国相关人员来华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17 生效日期: 2006-06-17
发布部门: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邀请外国相关人员来华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马政32号)《2006年第15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马鞍山市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邀请外国相关人员来华审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七日
马鞍山市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
邀请外国相关人员来华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因公临时出国(境)和邀请外国相关人员来华的审批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授予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一定的外事审批权的通知》(皖政秘〔2005〕13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审批及管理职责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全市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的审批、报批工作。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办)是全市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的承办部门。负责承办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批件和邀请外国相关人员来华的审核、审批和报批及申办护照、签证工作。
第三条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县(区)委分别负责办理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的政审工作。
第三章审批范围
第四条县(处)级及其以下经贸、科技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和邀请外国相关人员(不含在外国企业中兼职的前政要)来华,由我市审批和办理。
第五条县(处)级以上人员、县(处)级及其以下非经贸、科技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仍按省有关规定报批。
第六条对非临时因公出国(境)团组和邀请外国副省(部)级及其以上人员和前政要来访,仍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第七条本办法不包括持因私护照出国(境)人员。
第四章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审批程序
第八条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人员应预先由其主管部门提出出访请示件上报市政府直送市外办审核。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由市外办提出建议。
第九条企业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人员)实行表格式申报,并附有关材料,由市外办审批并下达任务批件。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因公临时出国(境),仍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条科级(含事业单位)及其以下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经市外办审核后,由分管外事的副市长审批,市外办下达任务批件。
第十一条副县(处)级(含事业单位)及其以上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经市外办审核后,由分管外事的副市长签署意见,市长审批,市外办下达任务批件。
第十二条有副市级及其以上人员参加的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经市外办审核后,由市政府行文报省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副县(处)级及其以上人员参加省内、省外组团,应事先由派员单位或主管部门书面报市政府直送市外办审核,按规定程序报批同意后,方可报名参团。
第十四条县(处)级及其以下人员参加中央各部委、外省市组织的跨部门、跨地区出访团组,组团单位在征得省外办的同意后,下达出国(境)任务通知书。按规定程序报批同意后,由市外办下达任务确认件。
第十五条副市级及其以上人员参加中央各部委、外省市组织的跨部门、跨地区出访团组,应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同意后方可报名参加。
第十六条省外人员参加我市跨地区跨部门团组,按照中纪委、外交部、监察部《关于对跨地区、跨部门团组加强管理、监督和检查坚决制止公款出国旅游的通知》(外管函〔2000〕426号)的规定,由我市外事部门向参团人员所在地的任务审批部门发征求意见函,收到函复后,方可下达出国任务通知书。
第十七条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的护照、签证仍由省外办统一办理。
第五章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批件印发
第十八条马鞍山市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批件的分类:
(一)经贸、科技出国(境)团组,批件统一编号为“马政出任〔〕号”。
(二)马鞍山市参加中央各部委及外省组织的跨地区、跨部门的出访团组,由组团单位出具任务批件和通知书,确认件统一编号为“马派认〔〕号”。
(三)外省人员参加马鞍山市出访团组,马鞍山市出具出国任务通知书,通知书统一编号为“马出通〔〕号”。
第十九条马鞍山市下达的任务批件、确认件、通知书,均使用“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出国任务审批专用章”(样章报省外办备案)。
第二十条马鞍山市下达的任务批件、确认件、通知书报省外办备案,送市直有关单位或县、区政府。
第六章邀请外国相关人员来华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市各有关单位因工作需要邀请外国相关人员来华,需提前2周将所需外方相关资料报市外办批复后按统一格式向外方发邀请函。
第二十二条我市邀请外国人来华仅限于外国相关人员(不含在外国企业中兼职的前政要);邀请外国副省(部)级及其以上人员和前政要来访,须报省外办审核后,发送邀请函。r>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严禁借出国考察为名,进行公费旅游。严禁绕道在国(境)外办理第三国签证。严禁弄虚作假、改变身份和冒名顶替,严禁从事非法移民活动,严禁以其他方式欺骗审核、审批部门。
对违规的直接责任者,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马鞍山市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邀请外国相关人员来华审批工作受省政府和省外办的指导、检查、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牵头解释与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马鞍山市企业人员因公出访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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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公章)
负责人签字:
说明:此表仅限于企业人员使用,所有申请资料(因公出访申请表、邀请函、身份证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办理确认件的其它材料等)均需一式三份,a4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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