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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河源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7-24 生效日期: 2008-07-24
发布部门: 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印发河源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府办〔2008〕9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7月2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提高政府财政统筹调控能力,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征管工作提高非税收入质量的通知》(粤府〔2006〕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而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下列各项: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
(三)罚没收入;
(四)利用国有资产(资源)取得的收益;
(五)土地、河流、矿区、场地等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六)对公共资源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垄断)经营权等进行招标拍卖的收益;
(七)按照国家规定集中的非财政预算安排的收入(包括主管部门提取的管理费、收入分成、下级上解资金等);
(八)以政府名义接受的各种捐赠资金;
(九)除上述所列项目之外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十)上述各项资金的利息收入。
上述项目属应纳税范围的,其依法纳税后的余额为政府非税收入。
第三条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社会保障资金、住房基金、彩票收入、政府债务收入以及公安出入境收入等非税收入按现行规定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征收管理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办法,编制政府非税收入年度预算。执收单位负责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政府非税收入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征管。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相关规定征收。
(二)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或者财政部的规定征收。
(三)罚没款项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收缴。
(四)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相关规定征收。
(五)国有资产使用收入和经营收益按照国有资产权属关系由县级以上政府依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相关规定征收。
(六)其他政府非税收入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相关规定收取。
未经批准,任何机关、单位不得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得将国家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
第六条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由法定执收单位征收,依法委托其他单位征收或者收取的,应当将委托协议送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没有法定执收单位的,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组织征收;不具备直接征收条件的,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有关单位征收。
委托单位应当对受委托单位的征收或者收取行为实施监督,并承担该征收或者收取行为的法律责任;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征收或者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并不得转委托。
第七条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社会公告由本单位征收或者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时间、程序;
(二)在规定时间内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编报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非税收入年度预算收支计划;
(三)按照规定向缴款义务人征收或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款项并出具有效的合法票据;
(四)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单位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情况。
第八条经执收单位依法确认为误征、多征的非税收入,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退还缴款义务人。
第九条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时间、数额及缴款方式缴款,不得逃避缴款义务。
缴款义务人有权索取缴款票据,对不提供合法票据的,可以拒绝缴款。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条政府非税收入纳入非税收入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征收及管理。执收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收取现款的,按照“单位开票、集中缴款、系统确认”的方式管理,不得开设非税收入过渡账户。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对政府非税收入款项实行专户管理,按规定程序选定非税收入业务代收银行,在代收银行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用于归集、记录、结算政府非税收入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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