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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教育系统教职工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26 生效日期: 2005-09-26
发布部门: 安徽省马鞍山市教育局
发布文号:

马教〔2005〕85号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教育系统教职工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
当涂县、各区教育局,各直属学校,各民办中学:
现将《马鞍山市教育系统教职工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马鞍山市教育系统教职工纪律处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教育系统教职工队伍管理,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本市教育系统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的纪律处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教职工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办法给予处分;违纪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认识、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四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
受到警告处分的,当年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职务;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限内,只参加学年考核,不确定等次,并且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职务;受到撤职处分的,对其专业技术职务降低一级聘任;受到开除处分的,由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撤销其教师资格,同时自处分之日起解除与所在学校的人事行政关系,并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第五条纪律处分的影响期限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撤职,24个月。
第六条纪律处分权限:警告处分由所在学校批准,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记过以上处分,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直接作出处分决定。
第七条处分影响期满,由受处分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校提出意见后报原批准机关作出解除处分的决定。
第八条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文章、演说等言论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经批评教育后仍坚持错误不改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条公开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宣传、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条不尊重学生,讥讽、歧视、侮辱学生,或随意剥夺学生在校学习和参加活动权利的,给予警告处分;歧视、驱赶后进学生,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第十一条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一定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无教案上课,影响课堂教学的给予警告处分;无故不完成教学任务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三条组织本班学生参加有偿家教,或私自组织学生参加有偿办班补课,或巧立名目乱补课的,给予记大过处分;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四条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索要或变相索要学生和家长财物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五条违规订发教辅资料或向学生推销商品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在上班前饮酒或在工作时间搓麻将、打扑克牌、玩电脑游戏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七条公开排列学生成绩名次及按成绩排座位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八条擅自停课或工作日不经允许在校外兼课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在课堂抽烟或使用通讯工具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条在国家教育考试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二条同时犯有本办法规定的两种以上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错误,应当合并处理,按照所犯错误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错误应当受到开除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因犯罪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处分决定机关经调查认定对教职工应当给予处分的,6个月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处分者本人。
第二十五条教职工对自己的行为事实和理由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事仲裁机构申请复核或者申述。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马鞍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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