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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马鞍山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17 生效日期: 2005-08-17
发布部门: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马财〔2005〕135号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进一步推进预算管理改革,提高财政资金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预算法》、《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预算管理实际,我们制定了《马鞍山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七日
马鞍山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部门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预算法》、《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三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部门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四条项目按照其支出性质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和其他类项目。
基本建设类项目,是指按照有关基本建设管理规定组织实施的项目。
行政事业类项目,是指市级各部门由行政事业费开支的项目。主要包括: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以及经常性专项业务费等项目。
其他类项目,是指除上述两类项目之外的项目。
第五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论证的原则。申报的项目必须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按照轻重缓急先后排序。
(二)突出重点的原则。既要服从全市社会经济发展大局,又要考虑申报部门的实际情况,在确保重点项目顺利实施的同时,促进经济社会事业协调发展。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项目,应当优先予以保证。
(三)综合预算的原则。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四)绩效评价的原则。市直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对财政预算资金安排项目的执行过程实施绩效监督,并对项目的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章项目库
第六条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
第七条项目库分为市直部门项目库和财政部门项目库。市直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对各自设立的项目库实行管理。
市直部门项目库,由市直部门按照申报项目支出预算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特点,对所属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
财政部门项目库,由市财政部门根据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需要,结合财力可能,对市直部门所报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
第八条项目库中的项目应当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并实行滚动管理。
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九条市直部门应按照市级预算编制的统一布置和要求,根据本部门预算年度的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组织本部门项目支出的申报。
第十条申报的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方针政策规定和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范围;
(二)属于本部门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需要安排的项目;
(三)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十一条项目申报文本由项目支出预算申报书、项目依据、项目可行性评审报告组成。
第十二条项目申报程序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项目,不得越级申报。有专项管理要求的项目按规定程序申报。
(二)市直部门应当对申报的项目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审核论证,对符合条件和规定要求的,纳入市直部门项目库。
(三)对进入市直部门项目库的项目,市直部门择优排序后统一汇总向市财政部门申报。
第四章项目审核
第十三条项目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资格审核。项目单位及所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形式审核。项目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等;
(三)内容审核。项目申请的立项依据是否真实可靠,项目预算是否合理等;
(四)配套资金审核。主要审核项目配套资金来源是否符合规定,能否确保及时到位等。
第十四条市财政部门对市直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排序后纳入财政部门项目库。
对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市财政部门可以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第五章项目支出预算的核定与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市财政部门依法对市直部门报送的项目支出预算建议数,结合预算年度财力可能,按照预算编制程序进行审核汇总后,纳入年度部门预算,上报市政府审定。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及时向市直部门批复预算。
第十六条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市直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调整预算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按照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编入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项目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市财政部门、市直部门以及项目单位应当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务制度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对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实行绩效评价,具体考评工作由市直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加强项目管理及安排以后年度项目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编制2006年市级部门预算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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