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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规范性文件时效与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28 生效日期: 2007-06-28
发布部门: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规范性文件时效与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铜政〔2007〕29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铜陵市规范性文件时效与评估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5月28日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铜陵市规范性文件时效与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政府和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均适用本暂行办法。
市、县(区)政府(含办公室),乡(镇)政府以自己的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政府职能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部门)以自己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有效期自文件实施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5年;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自动终止。
通告(公告)类文件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
特定事项的规范性文件在完成特定事项后立即失效。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实施满1年后,实施机关应当进行实施效果评估,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交评估报告。
第五条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实施机关认为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在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向制发机关提交保留、修改的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范性文件贯彻执行情况;
(二)社会各界的反映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变动情况;
(四)继续实施或修改的建议及理由;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六条制发机关收到建议保留、修改的报告后,应认真调查研究。必要时,应组织专家或有关研究机构进行论证,并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认为可以继续实施的,由制发机关书面批复继续实施,对外公布文件文号,并按照本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明确有效期;
(二)认为需要修改的,列入修改计划,并按照《铜陵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33号政府令)相关程序办理;
(三)认为需要废止或停止执行的,由制发机关作出废止或停止执行的书面决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部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由制发部门进行充分论证后,参照第六条的规定处理,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br>第八条重新修订的规范性文件为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和进行实施效果评估,并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备案。
第九条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条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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