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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庆市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试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5-31 生效日期: 2005-05-31
发布部门: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宜政办发〔2005〕8号

关于印发《安庆市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试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安庆市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试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安庆市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
试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行和规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的发布,有效防御和减轻灾害性天气对经济建设、人民生命安全以及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造成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是指为有效防御和减轻灾害性天气危害,由有发布权的气象台根据气象探测资料进行分析、处理、制作,通过传播媒体公开向社会发布的灾害性天气警报信息符号。
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含义三部分构成。
本市预警信号分为暴雨、大风、高温、低温、大雾和强雷电六类,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引由市气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安庆市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的预警和防御工作。
第二章发布工作管理
第四条安庆市气象局(以下简称市气象局)负责本市预警信号的发布管理工作,新闻、通信等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预警信号的发布工作。
第三章发布工作的制度、程序与规定
第五条本市实行预警信号统一发布制度。
第六条全市范围内的预警信号由安庆市气象台发布。县(市)气象局和天柱山气象局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发布本地区预警信号的,按照规定权限发布。
其它任何公民、法人或组织不得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号或者灾害性气象信息。
第七条安庆市气象台应当在所具备的预测、预警水准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制作、发布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演变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预警信号,同时以手机短信息的方式通报到相关政府部门和防灾减灾机构。
预警信号制作、发布的具体规程由市气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全市各类媒体播发预警信号时,必须使用市气象部门统一规定的预警信号名称、图标和含义,完整准确地播发气象台提供的预警信号信息。
广播电台、电视台、无线显示屏信息平台等传播媒体应当在收到气象台发布或者更新与解除的警报信号信息后及时播发预警信号信息。
预警信号的具体播发办法,由市气象局商市新闻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通信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市气象局密切配合,共同制订相关措施,确保预警信号传输畅通。
第四章灾害应急防御
第十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和部门的防灾特点和要求,加强预警信号监测、预报、播发系统的基础设施建设,制定本地、本部门防御气象灾害的具体措施。
第十一条全市各有关单位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防御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并实施气象灾害防御方案,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第五章罚则
第十二条擅自通过传播媒体向社会发布灾害性预警信号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的规定,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市气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05年5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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