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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实施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12 生效日期: 2002-11-12
发布部门: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关于印发《2002年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2002〕7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02年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2002年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实施办法》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2002年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目标管理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政务督查、规范目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2001〕1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奖惩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2〕1号)、《关于2002年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2〕5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02年目标管理考核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组织领导
年终目标考核工作在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负责审定各区县、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年度工作目标,督查各区县、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确定考核结果,决定奖惩。在市政府办公厅组建市政府政务督办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办目标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成立年终目标考核工作小组,由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市计委、市外贸局、市人事局、市统计局、市监察局负责同志组成,负责对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年度目标复核、初评工作。
二、考核内容
1、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考核内容:一是市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二是共性工作任务,主要是承办市政府重要督办事项,办理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政风建设,精神文明创建情况以及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单位行政审批工作情况等。
2、区县政府考核内容:一是市政府确定的定量和定性目标任务;二是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三是市政府重要督办事项,市政府交办的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等需要各区县政府办理的事项,政风建设,精神文明创建情况等。
三、考核办法
(一)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的考核办法
1、自查。各单位按照确定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逐项进行自查、评分,于2003年1月20日前向市目标办提交2002年度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情况的自查报告(一式20份)。
2、复核。由市年终目标考核工作小组对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提交的自查报告分别进行复核、评分。
(1)市政府督办室负责提供市政府领导对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工作评议情况。
(2)市政府督办室负责提供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办理市政府重要督办事项,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工作情况。
(3)市监察局负责提供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政风建设工作情况。
(4)市文明办负责提供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情况。
(5)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提供窗口单位行政审批工作情况。
(6)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提供市政府各行政执法单位依法行政方面的情况。
3、全面考核及结果审定
对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实行百分制考核,以各单位自查报告、复核情况为基础,结合市政府领导评议、办理市政府重要督办事项,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政风建设,精神文明创建等工作得分情况,确定其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等次。
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满分为70分。市政府领导评议满分为10分,由市长、副市长分别对各单位打分,算术平均后计入总分。办理市政府重要督办事项满分为4分;办理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以及市政协委员提案等工作满分为4分;政风建设工作满分为4分;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满分为4分;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单位行政审批工作满分为4分。凡没有市政府重要督办事项,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行政审批等工作任务的目标管理单位,均得承办单位的平均分。
市目标办负责将年度考核结果排序后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审定。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和“一般”3个等次。考核得分排序居前8名且未列入“一票否决”的单位为“优秀”;考核得分排序居后3名的单位为“一般”;其他为“良好”。
(二)区县政府的考核办法
1、自查。各区县政府按照规定的考核内容逐项进行自查,于2003年1月20日前向市目标办提交2002年度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情况的自查报告(一式20份)。
2、复核。为保证考核数据的公正性、权威性,市直有关部门于2003年1月20日前向市目标办提供下列情况:
(1)市统计局负责提供各区县政府量化指标数据的复核情况,同时提供对各区县2002年度经济运行评价考核测算结果(各区县及市直有关部门应于2003年1月18日前向市统计局提供有关数据)。
(2)市政府督办室负责提供市政府领导对各区县工作评议的情况、各区县办理市政府重要督办事项情况;负责会同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有关工作机构提供办理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等工作情况。
(3)市监察局负责提供各区县政风建设工作情况。
(4)市文明办负责提供各区县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情况。
(5)市计委负责提供各区县引进内资资金到位情况;市外贸局负责提供各区县引进外资资金到位情况。
(6)市综治办负责提供需实行“一票否决”的危害社会稳定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情况。
(7)市经贸委负责提供需实行“一票否决”的特大事故情况。
(8)市计生委负责提供计划生育方面需实行“一票否决”的有关情况。
(9)市农委负责提供减轻农民负担方面需实行“一票否决”的有关情况。
(10)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提供各区县依法行政方面的情况。
3、全面考核及结果审定
以各区县政府提交的目标任务自查报告、市有关部门复核情况和经济运行评价考核测算结果为基础,结合市政府领导评议、办理市政府重要督办事项,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政风建设,精神文明创建等工作情况,用写实的办法确定各区县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位次。凡招商引资目标任务超额完成50%的区县,考核位次上升一位。
市目标办负责将年度考核结果排序后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审定。考核得分排序居前3名,且未列入“一票否决”的单位为“优秀”;考核得分排序居末位且有某项工作列入“一票否决”的为“一般”;其他为“良好”。
四、奖惩办法
1、对年度考核位居前8名的市直单位和位居前3名的区县政府,由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
2、对年度考核居后3名的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以及居末位的县(区)政府,由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责任人提出整改措施。但由于国家宏观政策重大调整和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除外。
3、对发生危害社会政治稳定并在全省、全市造成恶劣影响事件、安全生产发生特大事故、没有完成计划生育的目标单位,对有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4、对政风建设被评为不满意的单位,取消评选资格并以市政府名义予以通报批评。
5、对弄虚作假、谎报成绩的单位,对有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6、目标管理工作考核结果抄送市委组织部,作为干部使用的重要参考依据。
附件:1、2002年全市目标责任单位
2、中央、省属驻屯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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