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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滁州市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3-29 生效日期: 2006-03-29
发布部门: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关于印发滁州市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滁政办〔2006〕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化职业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强化市级统筹管理职业教育的力度,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教育厅决定将普通中专学校设置审批的权限下放至市一级。根据省教育厅《关于普通中专学校设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计〔2005〕3号)精神,今后我市市属和县、市、区属普通中专学校以及辖区内民办普通中专学校(不含师范类和卫生类)的设立、变更和撤销,由市政府负责审批,并报省教育厅备案。为规范我市普通中专学校的审批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滁州市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审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滁州市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以下简称普通中专学校)的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普通中专学校设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计〔2005〕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中专学校,是指按规定批准成立的、纳入国家招生计划、由地方统一组织入学考试、以应届初级毕业生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
第三条普通中专学校的设置,应当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利于调整中等教育结构,充分利用教育资源。
鼓励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人以多种形式举办和发展民办中等职业教育。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市属和县、市、区属普通中专学校以及辖区内民办普通中专学校(不含师范类和卫生类)的设立、变更和撤销进行审批,并按规定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普通中专学校设置审批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设置普通中专学校应当符合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教职成〔2001〕8号)的规定。
设置艺术类学校应当符合文化部、教育部《中等艺术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文教科发〔2001〕55号)的规定。
设置体育类学校应当符合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中等体育运动学校设置标准(试行)》(体群字〔2001〕167号)的规定。
第六条设置普通中专学校应当首先向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可行性论证申请。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教育、发展和改革、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等部门以及中等职业以上学校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的评议委员会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提出论证报告。
第七条经论证可以设置普通中专学校的,应当正式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第八条申请设置普通中专学校分审批筹办和正式设立两个阶段。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学校;未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先申请筹办,筹办期限从正式批准之日起,一般不少于1年,最长不超过3年。
第九条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设置普通中专学校,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可行性论证报告;
3.学校章程;
4.办学方案(学校类别、专业设置、学制、办学规模、规章制度、发展规划等);
5.学校组织机构和教师队伍状况(附名单、学历、职称、专业);
6.经费及来源证明文件;
7.其他相关材料(如产权证明文件,有关部门审查意见文件等)。
第十条民办普通中专学校的设置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对普通中专学校的设置申请予以审查。
第十二条经审查符合设置条件的,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准予设置的决定,并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审查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普通中专学校的督导和评估,对达不到国家和省规定标准和要求以及教育质量不合格的,应根据不同情况,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予以撤销或者停办,并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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