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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厦门市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管理及资助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3-13 生效日期: 2008-03-13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文号:

厦科〔2008〕8号
关于发布《厦门市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管理及资助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支持和规范本市科技界、产业界、学术界及相关科技中介机构举办各类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我局制定了《厦门市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管理及资助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三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2008年3月13日印发
厦门市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管理及资助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支持和规范本市科技界、产业界、学术界及相关科技中介机构举办各类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依据国家科学技术部、外交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际科技会议与展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外字311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会展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府〔2003〕11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学技术会议是指以科学技术内容为主题的研讨会、报告会、交流会、论坛等;科学技术展览是指以科研成果、科技项目及高新技术产品的展示和技术交流为主的展览会、博览会和技术展示交流会(包括科技成果对接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举办的科技会议和科技展览(以下简称“科技会展”)。
  第四条 举办科技会展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五条 在本市举办与会代表来自三个或三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的国际科技会议,国外代表人数在150人以下的(含150人),需由具有资格的主办方提前6个月向市科学技术局或者相关有权部门履行报批手续;国外代表人数在150人以上的,需由具有资格的主办方提前12个月向市科学技术局或者相关有权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再报科学技术部。
  第六条 在本市举办境外参展商比例在20%以上的国际科技展览,展览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含1000平方米)的,需由有资格的主办方提前6个月报市科学技术局或相关有权部门审批;展览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需由具有资格的主办方提前12个月向市科学技术局或者相关有权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再报科学技术部审批。
  第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科技会展,具有资格的主办方可向市科学技术局申请经费资助:
  (一)由科学技术部及部直属单位、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组织并在本市举办的,或市委、市政府要求举办的、本市科研单位或科技企业承办的,对本市支柱产业、新兴产业技术水平有提升和促进作用的各类科技会展;
  (二)由市政府科技顾问牵头并在本市举办的、能代表我国当今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高层次前沿科技学术会议、高技术研讨会等;
  (三)由驻厦高校、科研院所举办,能促进本市相关产业发展,且市科学技术局同意作为协办或共同承办单位的科技会展;
  (四)在厦企业、各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主办或承办,具有行业影响力的科技论坛或研讨会。
  第八条 申请科技会展经费资助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单位正式报告。
  (二)《厦门市科学技术局科技会议和展览资助申请表》一式三份。
  (三)科学技术部或市科学技术局同意举办科技会展的批件复印件。
  (四)科技会展可行性报告及相关背景材料。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批复。会展结束后,申请单位可凭相关材料及会展总结报告办理资助金额的拨付手续。
  第十条 每次科技会展资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且不超过会展经费缺口的三分之一。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局分别于每年的3月、6月、9月和12月集中接受会展经费资助的申请。
  第十二条 向市科学技术局申请经费资助的科技会展,经批准后,市科学技术局原则上作为会展的主办单位或协办单位之一,并对扩大会议影响及充分发挥会议作用提出指导。
  第十三条 对于举办科技会展的审批和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厦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科技会议与展览资助申请表.doc
//www.xm.gov.cn/zwgk/flfg/bmwj/200803/p02008032656284296396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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