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厦府办〔2005〕136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贸易发展局市财政局市政府会展协调办公室关于厦门市鼓励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5-06-09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市贸易发展局、市财政局、市政府会展协调办公室关于《厦门市鼓励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转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五年五月十六日
厦门市鼓励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会展业发展步伐,促进我市会展业的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府﹝2003﹞111号)和有关财经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扶持我市会展业发展的资金(下称会展专项资金)。
第三条 会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我市规模大、效益好、有发展潜力的专业会展活动的奖励或资助和我市会展总体形象宣传、会展申办以及会展业的基础性、保障性公共支出。市政府另行确定支持的会展(包括投洽会、台交会等)不在此列。
第四条 厦门市财政局是会展专项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我市财政会展专项资金预决算的审核、批复和管理监督。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下称贸发局)是市会展业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我市年度会展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会展专项资金预决算的编报;负责我市专业会展活动的奖励或资助申请的审批以及会展基础保障资金的使用。?
厦门市人民政府会展协调办公室(下称会展办)是市政府会展综合协调部门,负责我市会展宣传、会展申办资金的使用和审批。
第五条 会展专项资金使用对象(范围):我市推动和促进会展业发展的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
第六条 会展专项资金使用项目:
1、会展奖励、资助项目和标准
(1)招揽奖励:用于在我市成功举办的境外或全国性专业展览会招揽单位的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展位规模达到13000平方米以上的(含13000平方米)专业展给予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