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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23 生效日期: 2001-05-23
发布部门: 江苏省
发布文号: 苏政发 [2001] 75号
苏政发 [2001] 7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最近,国务院作出《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这对提高国民经济整体素质和生产力,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巩固我国现代化建设成果,全面推进社会文明进步,都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坚决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活动 
  (一)明确打假活动重点。主要是:食品(包括肉类、酒类)、药品、种子和农资(包括化肥、农药)、棉花、食盐、卷烟、一次性输液(输血、注射)器、汽摩和农机配件、建筑装璜材料。严厉查处生猪私屠滥宰。加强畜、禽、水产品检验检疫工作,制止和查处饲养过程中滥用激素和药物的行为。加大对商标假冒侵权行为的治理力度,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抓好对明令淘汰产品和无生产许可证产品的打假工作。严厉打击生产销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产品质量低劣、严重污染环境、原材料和能源消耗高的产品的行为。坚决查处生产销售无许可证产品,以及转让、伪造、假冒许可证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明令淘汰产品的生产企业。 
  (二)落实打假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经贸、工商、质监、公安、卫生、药监、盐务、烟草等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对食品、药品、一次性输液器、农资、棉花、汽摩和农机配件、卷烟、食盐、建筑装璜材料等假冒伪劣产品开展专项斗争。要集中力量限期整顿好列入国家和省打假联合行动方案的重点地区和市场。限期突破和审结一批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恶劣的制假售假案件。 
  (三)将打假治劣与产业结构调整结合起来。坚持集中打击与日常监督、重点打击与综合治理、加强市场监管与引导企业自律相结合。对列入国家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的项目,低水平重复建设及技术落后、污染严重的项目,要坚决制止。对纺织、冶金、煤炭、建材等行业继续做好总量控制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 
  二、强化税收征管,严肃财经纪律 
  (四)继续贯彻“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工作方针。加大税务稽查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偷税、逃税、骗税、抗税以及其他涉税犯罪行为。认真开展上市公司和改制企业所得税、交通运输企业营业税、国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专项检查。严厉打击伪造、倒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犯罪活动的专业化作案团伙。取缔非法买卖外汇。严防走私回潮。 
  (五)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建立健全基础管理扎实、征管手段先进、征管查相分离的现代税收征管体系。强化执法手段,规范执法行为,严肃税收法纪,提高依法治税水平。坚决取消各地自行制定的“先征后返”政策。 
  (六)积极启动以规范财政支出管理为核心内容、以建立公共财政为根本目标的各项财政改革。大力推行部门预算编制,细化预算编制和预算科目,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与监督。推行政府采购制度,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改革财政资金缴拨方式,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办法,监督资金收付的全过程。继续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积极推行预算内外资金综合预算,坚决取缔乱收费、乱摊派和乱罚款。加强对部门预算的审查、稽核和监管,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坚决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稳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工作,规范农村税费制度和征收方式。深入贯彻新会计制度,加强会计队伍监管,稳步推进会计委派制,大力整顿会计工作秩序。 
  (七)坚决贯彻《会计法》和《审计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重大项目投资和财政专项资金的审计。严肃查处各类违反财经法律、财经制度行为。坚决打击伪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的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严惩不贷。 
  三、规范市场主体准入行为,整顿市场交易秩序和竞争秩序 
  (八)切实加强对各类市场主体的监管。坚决取缔无证照经营和“三无”企业。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制度,凡法律法规要求实行前置审批的,政府有关部门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加强对已准入的市场主体的监管,加强对企业的回查工作。对特种行业经营企业的设立从严审批审核。尤其对烟花爆竹、易燃易爆与化学危险物品经营企业、成品油经销企业、出入境中介机构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审批把关,重点加强监管。 
  (九)坚决查处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以加强对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管为突破口,强化对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管。重点查处弄虚作假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切实强化对企业注册资本的监管,从严查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违法犯罪行为。各地还要进一步规范经纪人主体准入,依法查处经纪人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地下经纪人活动。规范中介机构行为,实行中介机构市场准入制度。整顿经济鉴证服务市场,严肃查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资信证明、虚假评估、虚假鉴证等不法行为,对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和人员实行禁入制度。 
  (十)规范市场交易秩序和竞争秩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对以次充好、低价倾销、掺杂使假、克扣斤两、强买强卖、哄抬物价、以虚假广告诱骗消费者的行为,依法按规严肃查处,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禁止某些公用企事业单位利用其垄断地位搞商品硬性搭配销售,或以超低的价格排挤竞争对手,或以独占的优势长期维持较高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侵害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重点整治医疗、药品、保健食品、房地产、旅游等方面的虚假广告,对虚假广告发布者和发布媒体进行严厉处罚。 
  四、推进文化和旅游市场整顿,深入开展“扫黄打非”斗争 
  (十一)对娱乐服务场所继续实行压减政策。开展“扫黄打非”斗争,今后各地、各部门不得审批新的娱乐服务场所,包括歌舞厅、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及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和录像放映场所。新建三星级以上旅游饭店确需配套的,可设立大众化、开放式的娱乐场所,但不得设置KTV包间。 
  (十二)依法取缔无证照和证照不全的文化市场经营单位。加强对电子游戏、歌舞娱乐经营场所的监管,对有卖淫、嫖娼、吸毒贩毒、色情陪侍、淫秽表演和利用电子计算机、电子游戏机进行赌博活动及违法接纳未成年人现象的娱乐服务场所,除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外,一律按照规定吊销证照。对娱乐场所要排查清理,对以“电脑屋”、“网吧”从事营业性电脑游戏经营活动的,一律予以取缔。整顿文物市场,规范旅游业经营秩序。 
  (十三)下大力气对各种出版物经营场所进行全面整治。打击侵权盗版、制版非法出版物等违法犯罪活动,坚决查缴淫秽色情、盗版、反动、“法轮功”邪教等各种非法出版物。理顺音像市场管理体制,改变多头管理的状况。清理压缩音像制品集中经营场所,对音像制品出租点进行整顿,切实解决过多过滥的问题。针对非法出版活动向团伙化、网络化和综合性犯罪发展的趋势,坚持“打团伙、破网络、端窝点”,着力打击有组织、成规模、内外勾结的犯罪活动。 
  五、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 
  (十四)制止虚假招投标行为。所有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行为,都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投标人不得按自己中意的设备供应商、施工单位具备的条件任意设定投标入围条件,不得以任何歧视性手段排斥潜在投标人。坚决制止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通招标、哄抬标价以及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阴阳合同”、“地下合同”等不法行为。严肃查处应当招标而不招标、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招标的行为。 
  (十五)打击建筑领域腐败行为。加快建立建设工程分包交易市场,将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大宗建筑材料招投标纳入有形建筑市场,将机电设备招投标纳入机电设备交易有形市场。加强对中标后工程实施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坚决查处转包、违法分包、无证和越级承包工程的行为。加强建筑市场执法队伍和工程建设管理队伍建设,坚决查处建筑领域的违法违纪案件,依法严惩领导干部干预工程发包,贪污受贿,以权谋私,以及招投标有形市场的内部腐败。 
  (十六)加强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管。加强对人民生活息息相关、政府关心、社会关注、群众期盼的住宅工程、社会事业建设项目和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检查。凡是在关系人民群众利益的公共工程,以及居民住宅建设中偷工减料,不执行强制性技术标准,造成工程质量低劣的施工单位,必须追究负责人及其主管部门领导的责任。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六、建立健康有序的社会信用体系 
  (十七)增强全民的信用意识。大力开展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德治教育,增强全民的信用观念。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信用制度,规范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产关系、信用关系和契约关系,逐步建立全社会统一的信用体系,构建自然人特别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信用网络。逐步建立企业经济档案制度和个人信用体系,防止商业欺诈、恶意拖欠及逃废债务等不法行为的发生。 
  (十八)坚决制止企业逃废债务。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切实规范企业改制、兼并、破产行为,杜绝逃废债务情况的发生。对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企业,各地法院、公安、工商、税务和金融机构要严厉制止,情节严重的,要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 
  (十九)有力打击各种形式的金融犯罪。加强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完善和落实防盗、防抢、防骗措施,提高抵御和规避金融风险的能力。查处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打击金融诈骗、操纵证券市场和内幕交易行为、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机构内部挪用与侵占,以及针对金融机构的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继续打击骗汇犯罪、制贩假币犯罪,依法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变相从事金融业务的活动。 
  七、彻底破除地方保护主义 
  (二十)坚决打破地区封锁。各地制定的地方性政策和法规性文件,不得含有歧视和排斥外地产品或服务的内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彻底清理并废除本地区、本部门制定的带有地方封锁和行业垄断内容的规章,并纠正违规违纪进行执法检查的行为。禁止以任何形式阻碍外地产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区,禁止对外地产品和服务增加税费,提高外地产品和服务的检验标准,或指定企业使用本地区的产品和服务。认真查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垄断性行业妨碍公平竞争,阻挠外地产品或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行为,以及其他各种限制企业竞争的做法。 
  (二十一)加强对垄断行业的监管。以规范市场竞争行为为重点,进一步加快垄断行业的改革和重组,推进政企分开,强化竞争机制,创新企业制度,实现规模经营。查处采用假冒等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有奖销售、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的行为,查处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查处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对继续搞地方保护主义的领导干部要严肃处理,以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八、强化安全管理和安全监察 
  (二十二)建立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重特大事故要得到有效遏制,力争使其明显下降。根据国务院的规定,严肃追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领导责任,对疏于管理、玩忽职守、造成重特大事故的责任人和有关领导,必须依法、按规、遵纪追究其责任。 
  (二十三)继续开展重点行业的安全整顿和专项治理。对交通运输、公共聚集场所(特别是集贸市场)、烟花爆竹、煤矿与石油开采、建筑、易燃易爆物品(含化学危险物品)、学校、土锅炉等,开展重点专项治理。各牵头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可行的治理方案,协调各方确保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开展。强化烟花爆竹的整治。要在巩固去年整治的基础上,全省坚决取缔私产、私存、私销和私运户。苏南等有条件的地区年内要取消烟花爆竹的生产,要逐步扩大禁产区和禁放区,坚决杜绝烟花爆竹事故的发生。 
  (二十四)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周密部署,对所有事故隐患和危险源进行全面、彻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查找事故隐患,建立档案,分级管理,强化整改。各有关部门必须依法行政,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三同时”审查和预评价的工作力度,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进行行政审批、行政监督和行政处罚。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人员,形成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体系。 
  九、进一步加强对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领导 
  (二十五)建立组织机构。 
  1、省政府成立“江苏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组织全省市场经济秩序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具体承担日常的协调、督查和联络工作。省工商、质监、建设、文化、财政等部门派员参加办公室的工作,集中办公。 
  2、实行市长负责制,由市政府组织领导本地区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各市也要确定本地的整顿工作重点,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抓检查督查,抓措施落实。对整顿不力、市场经济秩序混乱而又长期得不到扭转的地区,要依法、依纪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省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主管领域市场经济秩序的整顿和规范工作,切实负起责任。对列入全省重点整治范围的问题,要按省政府统一部署,深入开展专项整治;没有列入全省重点整治范围的,也要确定整顿和规范的具体内容,提出标本兼治的措施。各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合作,加强协调,形成合力。 
  (二十六)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以查处大案要案为重点,广泛发动群众,深入揭露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奖励举报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行为的有功人员,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各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积极配合开展各项活动,广泛宣传有关政策,形成强大的社会声势。各执法部门要始终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依法严惩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集中力量侦破一批大案要案,不管涉及到什么单位,涉及到什么人,都要排除阻力,坚决依法严惩一批违法犯罪的首恶分子和惯犯。对国家机关中与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建立信息共享、沟通便捷、防范有力、查处及时的打击经济犯罪的协作机制。 
  (二十七)健全法制保障体系。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抓紧起草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配套的有关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酒类管理办法、经纪人条例、地方金融机构审计监督办法、动物防疫管理办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办法,修订完善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对不符合改革、发展要求的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明显不适应或不符合市场规则的要及时修改或废除。加大现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力度,切实增强经营者守法经营的观念、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提高广大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自身素质。坚决纠正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 
  我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正处于一个关键的时期,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任务艰巨而繁重。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实际确定工作重点,精心组织实施,在规范中整顿,在整顿中规范,切实抓出成效,使市场经济秩序根本好转,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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