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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厦门市委关于对区党政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实行全委会表决的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18 生效日期: 2003-06-18
发布部门: 福建省中共厦门市委
发布文号:

厦委发9号
中共厦门市委关于对区党政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实行全委会表决的暂行规定
(2003年6月18日市委常委会研究通过)
  
  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委全委会对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的表决,以及全委会闭会期间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应当由市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市委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因特殊情况需要任用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市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二条 全委会的表决由市委常委会主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布市委常委会提名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名单;
  (二)市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用理由等情况;
  (三)对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进行审议;
  (四)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五)宣布表决结果。
  第三条 审议时,全委会成员是拟任人选或推荐人选,以及与拟任人选或推荐人选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必须回避。待审议后,是委员的参加投票表决。
  第四条 对审议中提出的有关问题,由市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部门负责人作出说明。
  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需进一步核实的,由市委常委会决定是否暂缓表决。
  第五条 全委会表决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委员可以投同意票、不同意票或者弃权票,但不得另选他人。以应到会委员超过半数同意为通过。
  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也不另行投票。
  第六条 投票表决设监票人、计票人若干名。监票人由市委常委会提名,提交全委会审议通过。计票人由市委常委会从工作人员中指定,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监票人和计票人应当实行公务回避。
  第七条 计票完毕,由监票人向全委会报告计票结果。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第八条 全委会投票表决未获通过的拟任人选或推荐人选,如市委常委会就同一职位再次提名,必须提交另一次全委会表决。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提名为同一职位人选。
  第九条 暂缓表决的,市委常委会应当在下一次全委会前作出是否继续提名的决定。继续提名的,应当提交全委会表决。
  第十条 全委会闭会期间,按照下列程序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一)由组织部门将征求意见表、提名人选的基本情况、提名理由等材料,以书面方式送达全委会成员。
  (二)全委会成员收到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意见以书面形式向组织部门反馈。对提名人选,可以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弃权的意见。未提出意见或者逾期不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征求候补委员的意见表不设同意、不同意或者弃权栏目,只设反映情况栏目。
  如遇特殊情况,全委会成员本人可以电话或者口头方式反馈意见,组织部门应当指定专人做好记录,并与其他书面意见一并汇总。
  (三)由组织部门将征求意见情况向市委常委会汇报。
  第十一条 经征求意见,超过全委会委员半数不同意提名人选的,由市委常委会作出不予任用或推荐的决定。
  第十二条 全委会成员反映提名人选有重大问题的,市委常委会应当责成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根据调查结果,及时作出是否任用或推荐的决定。对署名反映问题的,应将核实情况向反映情况的全委会成员反馈。
  第十三条 在全委会表决和征求意见过程中,任何人不得进行串联、拉票、诬陷诽谤他人等非组织活动。对从事非组织活动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区委全委会表决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市委全委会表决党委工作部门、政府组成部门正职领导干部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厦门市委
二○○三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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